自然灾害救助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时限:7个工作日内(特殊自然灾害,视受灾救助情况而定,救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材料:1、自然灾害资金救助申请书;
2、受灾情况的影响资料;
3、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批表;
备注:(1、材料必须真实、完整;2、材料中所有原件、复印件、电子件及公章必须完整、清晰可见。)
流程:
1.受灾户提出申请,向村委或者社区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核查受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将材料上报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初审。
4.民政所将材料上报到区减灾救灾办公室进行复审。
5.区减灾救灾办公室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
6.审核无异议后,统一为受灾户发放救灾款物。
具体流程: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完成核定工作。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灾民救助全面实行“惠民直达工程”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将名册提交财政部门核对,由财政涉农资金发放部门以涉农资金“一卡通”的形式发放。
材料:1、自然灾害资金救助申请书;
2、受灾情况的影响资料;
3、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批表;
备注:(1、材料必须真实、完整;2、材料中所有原件、复印件、电子件及公章必须完整、清晰可见。)
流程:
1.受灾户提出申请,向村委或者社区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核查受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或者社区居委会将材料上报镇或者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初审。
4.民政所将材料上报到区减灾救灾办公室进行复审。
5.区减灾救灾办公室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台账。
6.审核无异议后,统一为受灾户发放救灾款物。
具体流程:
(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完成核定工作。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灾民救助全面实行“惠民直达工程”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将名册提交财政部门核对,由财政涉农资金发放部门以涉农资金“一卡通”的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