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kV变电站及高压廊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再次修改情况公布

发布时间:2023-08-01 16:55信息来源: 鸠江区房屋征收办公室阅读次数:编辑:苏畅 字体:【  

被征收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202376日已将220kV变电站及高压廊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方案修改意见稿公布后,仍多次接到被征收人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预评估公司扩展搜集了区域内更多的类似房地产实际成交案例,重新进行讨论和审核,最终对预评估价格进行调整。现将220kV变电站及高压廊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再次进行公布。

 

附:《220kV变电站及高压廊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

                  

                             202381


220kV变电站及高压廊道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

 

为保障公共利益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江北新区征收计划安排,现对220kV变电站及高压廊道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就红线范围内房屋补偿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就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再次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江北大龙湾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新建通江-江北220千伏线路工程廊道下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

4.《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房征办〔201478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签约且搬迁完毕。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及相关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且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房屋补偿

(一)补偿原则

按照先签约搬迁先选房先搬迁给奖励,超时搬迁不奖励的原则实施。

(二)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结算。

3.产权调换房地点、价格

西湾花园区域内期房

1)住宅用房:市场评估均价6503/㎡。

2)商业用房:1-2/2层市场评估均价7985/㎡,单层市场评估均价10646/

3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就近选房。

(三)补偿标准

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1.收住宅房屋补偿

钢混:2/2层,建筑年代2012年,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单价6250/㎡(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混合:2/2层,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单价6190/㎡(设定国有出让)。

砖木:1/1层,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单价6073/㎡(设定国有出让)。

简易:1/1层,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单价2664/㎡(设定国有出让)。

框架:2/2层,用途住宅,房屋预评估单价6312/㎡(位于振兴路,设定国有出让,未扣除相应办证费用和相关税费)。

2.收非住宅房屋补偿

钢混:1/2层,建筑年代2012年,用途商业,房屋预评估单价9204/㎡(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混合:1/2层,用途商业,房屋预评估单价6507/㎡(内街,设定国有出让)。

砖木:1/2层,用途商业,房屋预评估单价6377/㎡(内街,设定国有出让)。

混合:1/2层,用途商业,房屋预评估单价10126/㎡(位于振兴路,设定国有出让,未扣除相应办证费用和相关税费)。

框架:1/2层,用途商业,房屋预评估单价6714/㎡(位于振兴路内街,设定国有出让,未扣除相应办证费用和相关税费)。

预评估价格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补偿依据征收决定作出之日的分户评估价格确定。

七、其他补偿

()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二)奖励

1.住宅房屋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给予奖励。

2.非住宅房屋

商业、办公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给予奖励。

生产、仓储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400/㎡计算。

逾期不予奖励。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2/㎡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2/㎡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24/㎡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在36个月以内的,不在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按12/㎡支付临时安置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12/㎡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7‰(元/月)。

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2‰(元/月)。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五)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

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5/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5/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15/支付两次搬迁费。

八、未经登记房屋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3.亭棚、披屋等简易结构设施,按照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4.未经登记的建筑由二坝镇政府负责调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确认后予以补偿。

九、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及架空层、地下室、阁楼按芜政办202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十、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一、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鸠江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鸠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其它

1.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3.方案仅适用于220kV变电站及高压廊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4.本方案由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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