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发布机构: |
鸠江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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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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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4-18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名 称: |
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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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3012330/202301-00066 |
信息分类: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发布机构: |
鸠江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4-18 |
名 称: |
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
有效性: |
有效 |
生效时间: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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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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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18 10:18信息来源: 鸠江区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前,全省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仍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2015〕561号)。
具体标准为:省启动Ⅳ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对“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救助,每人每天补助10元、救助期限3个月。
其中:省启动Ⅱ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时,每人每天补助10元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