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基本民生保障,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间),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三)保障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等盘活存量的方式,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任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供应对象为本市无房居民,主要供应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
本市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芜湖市名下无房。
(二)户型面积。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并配套基本生活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放宽面积标准。小户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同时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设定。针对不同建设方式、不同项目,分类确定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各县市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享受的政府补助、低息贷款、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等优惠,应在租金定价中相应体现。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 科学规划布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在规划编制中科学布局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鼓励在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 加大土地供应。经市政府同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用地使用权出租、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住宅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原则上比例不低于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二)加大补助资金的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支持,省级配套安排奖补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全面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三)金融支持政策。
1.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3.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发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4. 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税费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六)简化审批流程。
各单位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开通绿色通道,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予以合并。落实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四、监督管理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以利用存量房、存量地为主,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供给。积极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配租、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
(二)规范项目认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实行项目认定机制。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重点审查项目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建设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支持政策。
(三)严格项目管理。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实现房源申请配租全程网上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做好政策衔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在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衔接好国家住房保障“三房”体系,落实好各类支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性资金和税费减免。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充分调动各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严格目标考核。
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建设筹集、审批认定、监督管理、协调配合等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3.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向继辉 副市长
副组长:朱发沐 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童 新 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宇驰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谢 雷 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凌世宏 无为市副市长
陶海波 南陵县副县长
翟 翀 镜湖区副区长
束晓伟 鸠江区副区长
孙 辉 弋江区副区长
陶 荣 湾沚区副区长
鲁胜启 繁昌区副区长
徐 虎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 兵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建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作果 市财政局副局长
甘桂林 市人社局二级调研员
马红涛 市住建局总工程师
程劲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工程师
戴尉华 市城市管理局二级调研员
李 红 市国资委副主任
朱寿发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宏柱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陈鑫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钱献群 市税务局副局长
赵永军 国网芜湖供电公司总经理
高 骏 芜湖华衍水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海松 芜湖中燃有限公司总经理
徐 玲 市宜居集团副总经理
章昌义 市惠居公司副总经理
附件2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样张)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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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或四至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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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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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方式 |
□出让 □租赁 □划拨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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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性质 |
规划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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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亿 |
资金筹措方式 |
|
规划用地面积 |
m2 |
保租房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m2 |
保租房套(间)数 |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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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预计)时间 |
年/月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年/月 |
承诺事项 |
我单位承诺,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项目建设和供应,不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项目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我单位将全面履行出租人各项责任,确保项目规范、安全运行,接受市、区房管部门和街道(乡镇)指导、监督和检查。
单位名称:(盖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芜湖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张)
证书编号:20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政务办秘〔2021〕117号)有关规定,现认定 项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或四至范围 |
|||
项目类型 |
|||
建设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运营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土地性质 |
土地面积 |
m2 |
|
项目总建筑面积 |
m2 |
项目总投资 |
亿 |
保租房建筑面积 |
m2 |
保租房套(间)数 |
|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
m2 |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
|
开工(预计)时间 |
年/月 |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
年/月 |
租金要求 |
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 |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
XX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申报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