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2022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一、计划的目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强化市区土地资源要素统筹,积极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提升保障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能力,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芜湖市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芜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正在编制)》、《芜湖市2022年人民城市建设市级建设项目编制计划》、《芜湖市2022年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当前土地市场状况,制定本计划。
二、计划范围和期限
本计划编制的范围为原市区部分(不包括湾沚区和繁昌区),即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
计划供地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期,以推进土地要素供给侧改革为目标,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为主线,服务全市“双招双引”一号工程,合理安排芜湖市市区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
(二)土地供应原则和政策导向
1.规划引领,统筹谋划。推进城市“西进、南扩、中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大格局,以江湾为心,打造主城区优化引领极、江北融合发展极、东南新兴发展极和西南绿色发展极,形成“一湾四极”空间格局,一体化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更好的支持功能布局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城乡融合发展需求。
2.节约集约,内涵挖潜。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用地标准,严把土地准入关。落实即将出台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和《芜湖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及“烂尾楼”清理处置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4年)》,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和低效闲置用地盘活力度,优先供应已批未供和收回收储存量用地。积极实施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不断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监管,实现土地节约集约高质量利用。
3.产业优先,统筹保障。对我市“十四五”重点打造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材料、电线电缆等主导产业以及机器人及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
4.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先安排民生保障、公共服务、交通水利等领域项目用地,充分保障社区“两级中心”建设等民生工程,扁担河以东、大龙湾等成片开发重点区域内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及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全面贯彻2021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针对房地产发展不明朗的当前形势,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落实中央“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三稳政策;推进人民城市建设和城市更新,深入挖掘“芜湖记忆”,推动实施芜湖造船厂老工业基地整体改造;鼓励三山开发区等区域内民宿等用地通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加快供给,推动乡村振兴。
三、计划指标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芜湖市2022年度市区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为1347.73公顷。
(二)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芜湖市市区2022年建设用地分用途供应计划表
单位 |
合计 |
商服 用地 |
工矿仓 储用地 |
住宅 用地 |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
交通运 输用地 |
水域及水 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公顷 |
1347.73 |
25.47 |
583.73 |
188.80 |
180.07 |
353.00 |
15.20 |
1.47 |
占比 |
100% |
1.89% |
43.31% |
14.01% |
13.36% |
26.19% |
1.13% |
0.11% |
注:供应总量中国有建设用地1344.2公顷,集体建设用地3.53公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计划跟踪管理,构建计划实施共同责任机制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督办协调等工作制度,以项目为抓手,会同相关部门靠前服务,对各载体单位强化指导,完善土地供前条件形成“净地”供给,落实自然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二)严格信息公开发布,完善计划实施监督
供地计划经批准后,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后期,对因土地市场调控、项目建设调整等特殊原因造成供应计划执行出现重大变化的,将及时启动计划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计划适时调整。
(三)探索落实计划执行的成效考核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计划执行的评估研判机制,加强计划执行成效结果应用,合理预测下一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探索建立供地计划执行成效与下一年供地计划安排挂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