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食堂含厨房)餐饮单位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小型餐饮)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进货质量和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选择有资质供货商的采购渠道,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据票。采购蔬菜、肉类应选择超市、规范经营的农贸市场,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数量、购买经营单位名称(摊位)、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据票。上述记录、票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统一按时间顺序装订建立《进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安全符合法律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且不得涂改)。
第五条 要对食品进行现场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对以上食品外观、标签、来源存疑的,不得采购,并上报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实行“五专”管理。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固定场所或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专人保管。添加剂的使用须由专门制作加工人员操作,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取用,对其使用种类及数量须由专人记录在案。
第七条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八条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温度范围的要求。食品冷藏、冷冻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使用时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用于冷藏、冷冻食品的冰箱(柜),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其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九条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