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1(个人)
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保障部门与城镇居民订立)
出租方: 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镇街、社区: 镇(街) 社区(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有关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范围及租金支付
1.1甲方将座落于 计 套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 (㎡)。
1.2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租赁期满,如双方愿意继续承租,双方按甲方公布的届时年度标的房屋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1.3租金须预付,房屋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为 元/㎡/月,即 元/月。合计 元。
1.4 乙方可选择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租金,如下:
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
账户名: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20000411406310300000026
第二条 公租房仅供乙方居住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1乙方基于该房屋共同承租人、使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如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承租人关系: ;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承租人关系: ;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承租人关系: ;
2.2乙方基于该房屋的以上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合计总数不得超过5人。
2.3乙方基于该房屋的以上经登记的任一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在本合同租赁存续期内发生变化的,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须与甲方办理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变更登记手续。
2.4不管与乙方共同承租人或使用人如何变化,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乙方统一代为行使,房屋租金、租赁保证金,以及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费用,该房屋所应分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含公摊能耗费用)等,也均由乙方统一支付;合同履行中基于乙方共同承租人或使用人的所有相关风险责任,也均由乙方统一承担。
第三条 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对租赁房屋均无权处分、无权转租、无权调换。
第四条 其他费用
(1)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费用,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挂表计量、代扣代交,并与该物业管理机构签订委托代扣代交协议;
(2)物业管理及服务费用(含公共能耗费用,公共能耗费包括电梯、公共照明、监控、通风、安防、消防、单元门禁、外环境设施设备、电梯三检等运行维护费用)由乙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5.1 首次签订合同时,乙方按 元每套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其中城镇低保家庭免缴租赁保证金),续签合同无需重复缴纳。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责任的,甲方退还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租赁合同续签的,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延用。
5.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或其委托担保的第三人无条件接受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划款支付违约金或甲方损失,并放弃主张任何权利:
(1)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使用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费用,每逾期一日,承担支付相当于租赁保证金数额1%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私拆改建、使用不当等),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按本合同约定需要赔偿的损失,在甲方确认赔偿金额后的次月5日前划款;
(3)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法活动、社会不良活动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和经济损失,在甲方确认赔偿、处罚、损失金额后的次月5日前划款;
(4)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划款后的次月5日前,乙方或其委托担保的第三人必须无条件将租赁保证金补足至本合同约定的数额标准;
(5)当乙方连续90日逾期不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 、房屋使用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等费用,或当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人银行卡账户余额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50%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履行,要求乙方限期补足租赁保证金差额;或乙方限期腾退房屋,此时,租赁保证金余额无条件优先用于结算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及违约损失;
(6)乙方或其委托方担保的第三人租赁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偿付甲方损失的,甲方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
第六条 房屋使用与维修
6.1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6.2 因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6.3 乙方如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上报给甲方,甲方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查看,若属于甲方维修范围内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使用故障、损害加速、或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7.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限未经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甲方指定的物业机构不履行物业管理与服务义务,居住安全和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得不到保障,已经严重影响乙方居住生活质量的。
(4)甲方因资金恶化,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租赁房屋被债权方申请查封,严重影响乙方居住使用的。
7.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代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或重复申请取得两套以上(含两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破坏室内设施设备或者擅自装修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机构的入驻记录为准);
(7)拒不与甲方指定的物业机构签订物业管理与服务协议,或连续三个月拖欠物业管理与服务费用的;
(8)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房屋退出
本合同终止或乙方提前退房的,乙方须至甲方处填写退租申请表,按实际承租期限计算房租。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功能性应完好,若有缺损,乙方负维修和赔偿责任。乙方需提前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燃气、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
第九条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9.1 甲方提前收回房屋以及有前款第七条7.1款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 乙方有前款第七条7.2款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该房屋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 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10.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和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10.2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
11.1 本合同到期前若双方未能达成续约,乙方应在协议终止之日前搬出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11.2 乙方承租期间,负责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因乙方安全责任造成的双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11.4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城市规划调整需搬迁的,甲方可调整保障方式或房源,乙方应无条件搬迁,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11.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