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指南

发布时间:2025-01-06 08:37信息来源: 鸠江宜居公司阅读次数:编辑:黄祥 字体:【  

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出租人和承租人持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共同申请,线下可向芜湖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业务窗口(市民服务中心C1座南区一楼)申请办理。

咨询电话:0553-5851299

备案机构:鸠江区宜居公司

受理地点:鸠江区国家广告产业园1楼公租房运营中心






芜湖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保障部门与城镇居民订立)

                              

出租方: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镇街、社区:    镇(街)    社区(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芜湖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鸠江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实施办法》等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范围、期限及租金支付

1.1租赁标的:甲方将座落于             公共租赁住房计    套出租给乙方使用,共计面积          (㎡)。

1.2租赁期限:自                   至                  。本合同租赁期届前一个月,如乙方愿意继续承租,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按甲方确认的届时年度标的房屋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租赁期届满后,乙方不再使用房屋的须与甲方办理退租手续,未办理退租手续的,视为乙方继续占有使用房屋,乙方需按照甲方确认的届时年度标的房屋租金、房屋设施配套费标准预付租金后再使用。另外,如果乙方在租赁期满后未重新签订合同但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的,视为乙方继续同意按照本合同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如果有违反本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限期搬迁并完好交付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乙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同时按照其他有关企业和机构要求结清完毕其他相关费用。

1.3 租金支付:租金须预付,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为     元/㎡/月,合计      元/月,总计      元,于使用房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本合同租赁存续期内,租金不变;以后年度租金标准,由甲方确定并告知乙方。

1.4 乙方须将款项付给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如下:

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公园大道支行

账户名: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

  号:20000411406310300000026

第二条  租赁用途以及使用人

2.1  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居住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法活动、社会不良活动行为等。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对租赁房屋均无权处分、转租、转借、调换等。

2.2乙方基于该房屋共同承租人、使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如下: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承租人关系: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承租人关系:       

   (3)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承租人关系:        

    2.3 乙方基于该房屋的以上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合计总数不得超过5人。

2.4乙方基于该房屋的以上经登记的任一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在本合同租赁存续期内发生变化的,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须与甲方办理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变更登记手续。

2.5不管与乙方共同承租人或使用人如何变化,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由乙方统一行使,房屋租金、房屋设施配套费、租赁保证金,以及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有线(数字)电视费用,该房屋所应分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含公摊能耗费用)等,也均由乙方统一支付;合同履行中基于乙方共同承租人或使用人的所有相关风险责任,也均由乙方统一承担。

第三条 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1)物业管理及服务费用(含公共能耗费用,公共能耗费包括电梯、公共照明、监控、通风、安防、消防、单元门禁、外环境设施设备、电梯三检等运行维护费用)由乙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水、电、燃气费用,由相关部门挂表计量,乙方自行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宽带费用亦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对前述费用没有催缴义务,乙方需自行承担因欠费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3)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有偿收费:由乙方根据自愿原则自主消费,由有关机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标准收取。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4.1 首次签订合同时,乙方按        元每套,合计      元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其中城镇低保家庭免缴租赁保证金),续签合同无需重复缴纳。保证金交纳方式与1.3条约定的合同租金支付方式相同,也需于使用房屋前一次性支付完毕。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责任的,甲方退还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从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租金、设施配套费、违约金以及造成的损失等),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前述费用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租赁合同续签的,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延用。

4.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或其委托担保的第三人无条件接受甲方从租赁保证金中划款支付租金、设施配套费、违约金以及甲方损失等,并放弃主张任何权利,保证金不足以冲抵前述费用的,由乙方另行支付:

1)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房屋租金、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每逾期一日,承担支付相当于租赁保证金数额1%的违约金。

2)由于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私拆改建、使用不当等),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按本合同约定需要赔偿的损失,在甲方确认赔偿金额后的次月5日前划款,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3)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违法活动、社会不良活动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相关损失、赔偿和经济损失,在甲方确认赔偿、处罚、损失金额后的次月5日前划款,并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4)乙方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划款后的次月5日前,乙方或其委托担保的第三人必须无条件将租赁保证金补足至本合同约定的数额标准。

5)当出现乙方连续90日逾期不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金、设施配套费等费用,或当出现乙方本合同存续期内在甲方处的租金保证金数额不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数额的50%时,甲方既有权要求乙方或其委托担保的第三人限期支付租金、设施配套费等费用、限期补足租赁保证金差额;甲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限期腾退房屋,此时,租赁保证金余额无条件优先用于结算本合同约定的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的租金、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违约金以及其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乙方在甲方处的租赁保证金余额不足以偿付甲方的租金、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违约金以及其他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可以通过租赁标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另行追偿。

第五条  小区物业管理与服务

乙方承诺,自觉遵守并要求乙方共同承租人、使用人服从物业机构的物业管理,自觉维护小区整体物业环境,如约按时支付物业管理和服务费用,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共创和谐社区。

    第六条 房屋使用与维修

6.1 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因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附件如果有附属设施单价的,按照单价赔偿)。

6.2 因乙方及其共同承租人、共同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及赔偿责任。

6.3 乙方如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上报给甲方,甲方及时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查看,若属于甲方维修范围内的由甲方负责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生使用故障、损害加速、或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6.4如果乙方确需装修的,必须书面报甲方审批同意,但甲方同意装修并不免除乙方因装修而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乙方需自行办理装修如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否则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需装修房屋,有关装修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7.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限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甲方因资金恶化,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租赁房屋被债权方申请查封,严重影响乙方居住使用的。

     7.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代为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向乙方主张相关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造成的损失。

1)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重复申请取得两套以上(含两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工作地、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5)破坏室内设施设备或者擅自装修承租房屋,拒不恢复原状或拒不赔偿损失的;

6)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7)乙方在甲方处的租赁保证金数额在本合同存续期内不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数额50%时;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9)其他违反公共租赁房屋使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定等的相关行为。
    第八条  房屋退出

8.1本合同期满终止或乙方提前退租或者甲方解除合同终止的,乙方须至甲方处填写退租申请表,办理退租手续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还甲方。乙方不得与物业、社区等非甲方主体办理退租手续或将未按甲方要求办理退租手续而擅自搬离空置房屋。提前退租的按实际承租期限计算房租。

8.2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功能性完好,乙方退出时,应将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交还甲方,若有缺损,乙方负维修和赔偿责任。乙方需向甲方据实结清租金、房屋设施配套费;另外需按照其他有关企业和机构要求结清完毕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燃气、物业管理、垃圾清运等其他费用。

8.3乙方退出时,对乙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

   第九条  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9.1 甲方有前款第七条7.1款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该房屋年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由甲方另行赔偿。

9.2 乙方有前款第七条7.2款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按该房屋年租金标准的2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9.3 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宜

10.1 甲乙双方应在承租前三天办理房屋及设施的承租交接手续。本合同终止,办理退租交接手续时,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使用功能性应完好,若有缺损,乙方负维修和赔偿责任。

10.2 乙方承租期间,应负责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因乙方安全责任造成的双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10.3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城市规划调整需搬迁的,甲方可调整保障方式或房源,乙方应无条件搬迁,双方可以重新签订合同。

10.4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需要将合同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10.5 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须及时向甲方提供书面证明,且应在其他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腾退本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本租赁房屋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交付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结清所有费用,乙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

 10.6如因乙方违约,甲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房的,乙方应自甲方发出解除合同之日起5天内腾空该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7.2条款约定处理。乙方不按照约定腾空房屋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标准1.3倍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占用费。另外,腾退本租赁房屋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交付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结清所有费用,乙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

10.7合同未到期、乙方提出提前退房的,乙方应提前申请退房并至甲方处办理退房手续并于申请退房当日腾空房屋。如果乙方退房但未办理退租手续的或未及时腾空房屋的,视为乙方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乙方需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租金。另外,腾退本租赁房屋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交付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结清所有费用,乙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乙方符合7.2条任一情形申请退房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和10.6条款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10.8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追索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和解。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向租赁标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本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履行事项的通知

为履行本合同或者解决争议而发生的事项,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不论另一方是否同意通知的内容,均应及时予以签收和答复。甲乙双方均确认甲方经营地址以及乙方承租房屋地址(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所在地址)作为双方往来文件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乙方联系地址发生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或司法机关按该地址寄送的材料、法律文书,无论乙方收到、拒收、退回、无法送达,均视为乙方已收到。

甲方收件地址:芜湖国家广告产业园综合楼4楼。

乙方收件地址: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个人)或盖章(企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合同订立

日期: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