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江芜湖段鸠江水域联合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长航公安芜湖分局、芜湖海事局、芜湖市交通运输局、芜湖市水务局:
现将《长江芜湖段鸠江水域联合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采砂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长江芜湖段鸠江水域联合巡查实施办法》
鸠江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长江芜湖段鸠江水域联合巡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系列讲话指示精神及省、市各级领导批示要求,大力开展鸠江区非法采砂整治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长江非法采砂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为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以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海事、水务、交通运输、长航公安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的联合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单位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各联合巡查执法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做到领导责任落实,执法人员状态稳定,执法行为公正文明,提升我区水上执法综合管理水平。
第三条 联合巡查所需执法船只、救生设备等,由区水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芜湖海事局和长航公安芜湖分局自行安排。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管辖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外,联合巡查小组,每月开展一次鸠江水域的联合巡查行动,由鸠江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其他成员单位执法人员服从统一指挥。
第五条 对巡查中发现因工程建设、码头附属、应急抢险等因素进入辖区作业浮吊,由相关管理单位应予以确认,并及时通报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未经许可进入鸠江区水域浮吊,各成员单位应联合责令驶离,拒不配合的强制拖带至集中扣押水域看管,切实防止非法浮吊反弹。
第六条 持续加大长江黄砂开采管理的力度,依法维护采砂现存秩序,严防泵船越界和超时开采,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第七条 对巡查发现、查获非法过驳、非法运输、非法采砂、违规建造、改造采砂船以及销售无合法来源砂石行为构成行政案件的,应当第一时间将案件情况通报长航公安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长江涉砂管理联合巡查行动应留有工作记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发现有执法人员怠政懒政、徇私及其它违规行为的,通报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长江涉砂管理联合执法行动兼打击查处和监督检查双重责任,须按照年度、季度计划开展巡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