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鸠统〔2020〕7号
各镇街统计站,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7月8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鸠江区统计局
2020年7月9日
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国统字〔2018〕170号)、《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统〔2020〕26号)及《芜湖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芜统〔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一手治标、一手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贯穿于统计工作全过程,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形成统计工作业务流程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
二、全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
1.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2.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机制。
3.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执法检查、普法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4.督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监督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统计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5.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法学法用法。
(二)统计人员根据所承担的统计调查业务负直接责任
1.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出入库管理规定做好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单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时更新。调查单位的确定要符合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要求。
2.统计业务人员。按规定布置统计调查任务,告知统计调查对象相关权利和义务,执行具有法定标识的调查项目,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准确把握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确定调查对象,如实采集、初审、报送调查对象原始数据。及时审核下级机构或者统计调查对象报送、提供的数据,如有疑问应按规定及时退回下级或调查对象核实修正,保留修改痕迹,并提供相关说明。严格执行统计数据资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询等管理目标要求,按规定发布统计数据,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规定分类、备份或清理统计资料。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定期抽取一定数量统计调查对象,赴统计调查对象现场,认真核查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调查表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
三、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认定及问责
(一)统计机构领导及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1.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2.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3.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统计信用制度。
4.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5.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6.本地区、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7.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8.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进行打击报复。
9.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二)统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1.未能严格履行本细则所列统计人员责任的。
2.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
3.未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4.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5.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6.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7.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四、责任追究及相关规定
1.镇街及鸠江区经济开发区统计机构领导及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及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细则》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责任。
2. 镇街及鸠江区经济开发区统计机构要把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本实施细则由鸠江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7月9日起施行。
鸠江区统计局
2020年7月9日
鸠统(2020)7号(关于印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鸠统(2020)7号(关于印发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