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条规定了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单位。允许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的征收和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实施征收与补偿,相关的法律后果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5条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共涉及以下几个主体:房屋被征收人、房屋使用人、房屋征收单位、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及有关国家机关。房屋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是指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实际使用人。
答:征收决定做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二是公平补偿。
征收补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做出后应当及时公告,让被征收人了解。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范围、期限、补偿方案等,还应当包括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答:一般来说,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名称、地址;
(2)征收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3)安置用房户型、面积;
(4)安置地点;
(5)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
(6)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7)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8)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