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芜市建〔202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产业新兴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宜居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就进一步做好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
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 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方式、扩大保 障范围、加大租赁补贴力度,实行先租后补,梯次精准保障,充
分尊重保障对象的选择权,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保障范围
对市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 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下同)城镇低保、低收 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 工人员实施梯度保障,对其在市场租房居住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 贴。鼓励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困难 职工,以及人才、退役军人等群体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精
准保障。
三、保障条件
分类保障,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人员均可申请租赁补贴。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且人均
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市户籍,人均年 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20
平方米以下。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 的认定条件,在市区无房,且持有合法有效的居住证,并连续缴
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4.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市区无房条件,在市区社保部门开户
未满三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保障面积和标准
分档补贴,精准实施保障,实行先租后补。人均住房保障面 积标准为20平方米,原则上住房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户均 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每户月补贴金额不足300元的, 补足至300元。按年发放租赁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发放
工作。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补 贴标准为:低保家庭人均15元/月/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12 元/月/平方米;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贴标 准提高20%。自有住房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
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公共租赁住房的,月补贴金额=月租金×补贴系数。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85;享受城镇低收入标
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补助系数为0.7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按 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占比、分档给予租赁补贴,其中,70% 至60%(含70%)补贴7元/月/平方米;60%至50%(含60%) 补贴8元/月/平方米;50%至40%(含50%)补贴9元/月/平方米; 40%及以下的,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贴标准执行;家庭成 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贴标准提高20%。自有住 房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
按实补差。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补贴标准为7元/ 月/平方米,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享受租赁补贴的期限不超 过24个月,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租住保障性
租赁住房的可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各区、开发区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及省级补助,不足部分 由市、区两级财政负责租赁补贴资金筹集工作,租住市宜居公司 公租房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租住各区、开发区公租房的补
贴资金由各区、开发区承担。
五、保障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租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 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租住市宜居公司公租房申请租赁补贴 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并将审核结 果汇总至市宜居公司。租赁补贴实施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做好档
案管理,实现数据化管理工作。
1.符合租房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 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依法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房 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收据)等有关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审核。对因患有疾病、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形,考虑到便于照顾或 就近就医等因素,需与亲属共同居住、不便在市场租房的部分低 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由所属街道、社区实地走访确
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联合
核实后,可以不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在满足本地区申请租赁补贴 其他条件情况下,予以租赁补贴保障。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 门和市宜居公司应及时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同时要明确补贴
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2.做好退出及信息公开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复核, 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状况,对 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及时公布保障对 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申请人须对申 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授权住房保障部门查询个人信息。对以不 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 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住
房租赁补贴,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六、 组织领导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宜居公司应高度重视租赁
补贴发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推进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1.各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要切实做好租赁补贴工作,负 责辖区内租赁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共享;区民政、人社、公安、教育等 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审核申请对象收入、社保、车辆、学历 及相关补贴等情况。建立健全租赁补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
共管机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
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及时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
决方案,及时化解矛盾。
2.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 社局、公安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区、 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开展租赁补贴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适 时开展租赁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对推进租赁补贴工作不力的,进 行约谈问责。对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七、其他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宜居公司应及时发现租赁
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做好信访等方面工作。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各 区、开发区和市宜居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租金减免办法,按照 规定程序给予租金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 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政策。
2.高校毕业生申请租住公租房补助要求满足芜人社秘〔2014〕 426号文件规定条件且申请人市区无房,各单位按原有工作机制
开展工作。
3.无为市、南陵县、湾 区、繁昌区可参照执行,继续推进
住房保障工作,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
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及时完善
相关保障政策。
4.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文件自印 发之日起执行,《市住建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租赁
补贴工作的通知》(芜市建〔2019〕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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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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