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湾片区商合杭高铁芜湖北站站北围合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龙湾片区商合杭高铁芜湖北站站北围合区
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关于启动大龙湾片区商合杭高铁芜湖北站站北围合区地块征地拆迁工作的函》(江北管函〔2020〕35号),需对大龙湾片区商合杭高铁芜湖北站站北围合区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现就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加快推进江北大龙湾片区建设发展。
二、征收范围
东至站东路及站北路向东延伸段、西至江北医院及站北路向西延伸段、南至站北路、北至通江大道围合区(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
4.《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房征办〔2014〕78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签约且搬迁完毕。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六、补偿标准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
1、征收房屋的补偿
经抽样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如下:
混合:1-3/3层,建造年代2013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单价1120元/㎡。(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
钢:1/1层,建造年代2013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单价952元/㎡。(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
砖木:1/1层,建造年代2013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单价728元/㎡。(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
简易:1-2/2层,建造年代2014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单价426元/㎡。(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
钢混:1-2/2层,建造年代2013年,用途工业,房屋预评估单价1344元/㎡。(土地性质为工业出让)
2、征收土地的补偿
经抽样被征收土地货币补偿预评估价格如下:
工业: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预评估单价108元/㎡。
3、产权调换地点
沈巷工业园:被征收人若选择在该地点安置,须符合沈巷工业园产业规划。
(二)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
被征收房屋中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搬迁费,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5元/㎡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15元/㎡支付一次搬迁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15元/㎡支付两次搬迁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
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7‰(元/月)。
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2‰(元/月)。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2、产权调换
(1)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或房屋征收部门已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奖励
商业、办公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给予奖励。
生产、仓储用房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400元/㎡计算。
逾期不予奖励。
七、未经登记房屋补偿
1.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2.1990年4月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计算。
3.1990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80%计算。
4.2000年12月31日至2007年8月14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按照合法房屋补偿标准的40%计算。
5.2007年8月14日后建造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6.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工程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处理。
7.亭棚、披屋等简易结构设施,按照材料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8. 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汤沟镇负责调查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小组确认后予以补偿。
八、各类附属设施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及架空层、地下室、阁楼按芜政办〔2022〕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结果补偿。
九、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鸠江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鸠江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法律责任
1.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获得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二、其它
1.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
2.本方案仅适用于大龙湾片区商合杭高铁芜湖北站站北围合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3.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4.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可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寄或送至鸠江区江北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2538558。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