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芜政〔2020〕57号)规定,芜政办〔2016〕8号文公布实施以来,保障了鸠江区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了部分问题,如因户籍制度改革,导致无法对补偿人口进行有效规制等。为确保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有序推进、平稳过渡,决定对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进行修订。
二、指导思想
第一,必要性。由于政策执行时间长,执行过程中产生不易理解和新生事项的合理补偿诉求,均应在政策中明确, 故有必要进行政策修正。
第二,合理性。政策通过实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在修正中不断更新完善,使之更具公平性、合理性。
第三,可行性。坚持政策的公平、合理及连续性,是政策实施具有可行性的保证,故按照“能不改的就不改,确有必要才修改”的原则进行部分修改完善。在政策体系、利益结构、补偿标准等方面保持连续性。
三、起草过程
1.起草初稿。2021年2-4月,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市住建局联合市自规局起草了《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2021年4-5月,在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上发布《关于<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同时,向市农业农村局、芜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市住建局和市自规局根据反馈意见对规定进行修改,形成了《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送审稿)》。
3.审议通过。2021年8月11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芜湖市江北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
四、主要修订内容
1.因2018年3月起,我国正式开展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权属证照已更换,更换前仍提供原证照,更换后需提供新权属证照。将“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修改为:“根据《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因户口政策调整,户籍人口已不能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避免征收矛盾,结合征收工作实际,因此将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3.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期主动搬迁,提高奖励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