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服务指南
服务对象:
医患双方
服务流程:
(一)申请
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向医调委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如下材料:
1、患方材料:(1)调解申请书;(2)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申诉材料;(6)医疗纠纷相关证据材料。
2、医方材料:(1)调解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证明书;(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5)医疗纠纷处理情况;(6)对患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的书面答复材料;(7)医疗纠纷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范围及调解
1、受理范围: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以上申请调解医方同意的。
2、调解
(1)医调委接到医患双方申请或一方申请经过对方同意调解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特殊情况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医调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诉求、证据及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医调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原则上应当自受理医患纠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节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延长30日,届时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
1、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
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3、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的不予受理;
4、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的不予受理;
5、已申请卫生主管部门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不予受理;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不予受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受理的不予受理。
服务机构:鸠江区九华北路789号卫健委医政科
电话:0553-5864849
服务要求:
对应急类事项,承办单位应立即办理,并在交办的当日答复诉求人;对咨询类和求助类事项,应在交办5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诉求人;对投诉类事项,应在交办7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诉求人;对通过网络交办的不属本单位职责的诉求事项,应在收到交办事项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对情况复杂、办理工作量大的诉求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向提出延长时限申请,并说明延长时限的依据和理由,经区政府办同意后,由承办单位延期办理。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网上投诉渠道:https://www.jj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