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政策
文件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人社[2018]383号)
公益性岗位范围
(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二)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四)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性安置岗位;
(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凡上述用人单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
一、人员范围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失地(失林)人员;
(五)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二、人员安置程序
(一)公布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联合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三)考察聘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直接对接平台。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可以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
(四)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一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薪酬待遇
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由财政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