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鸠江区2020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22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鸠政〔2020〕25号)要求,2020年民政部门牵头实施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养老服务和智慧养老等多项民生工程。为进一步推进2020年度民生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省级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共同制定了我区2020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鸠江区民政局 鸠江区财政局 鸠江区残联
2020年11月5日
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
——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 2020 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通﹝2020﹞5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完善特困供养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2020年,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全区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50%。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
具有我区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民通﹝2018﹞40号)文件要求,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供养标准。
2020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经评估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其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分别按照全护理每人每月200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30元两个档次发放护理补贴,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
3、申请认定程序。
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并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特困家庭情况承诺书》。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和认定程序按照《鸠江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工作操作指南》规定执行。
4、动态管理。
镇(街)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帮扶联系服务协议,优先将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纳入机构集中供养,并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村(居)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镇(街)及时报告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街),由镇(街)审核确认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镇(街)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二)资金筹措及管理
1、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
2、资金筹措。结合本区实际统筹上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规定,将镇(街)设立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惠民网打卡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特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集中供养特困对象个人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等,应发给个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购置、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资金落实、监督检查等事项。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特困供养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特困供养及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实施,区直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供养保障范围、供养标准、动态管理等监督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号)、和《关于印发芜湖市2020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通〔2020〕57号),提升全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芜湖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7〕719号)规定,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二、实施程序
1、首次评定。由区民政局组织本辖区内供养机构自愿申报,依据省级制定的标准评定供养机构等级,其中三星供养机构由区民政局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复核;市级民政部门对区民政局报送的三星级供养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供养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供养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区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区民政局收到供养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的供养机构,须在收到区民政局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区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二星供养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3、有效期满后,供养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三、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5200元/人/年;二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300元/人/年;三类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400元/人/年。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四、公示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区民政局应同时委托镇(街)、村(社区)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五、资金筹措及管理
1、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
2、资金筹措。结合本地实际统筹上级补助资金,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将当地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级安排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以奖代补资金,根据《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运行服务绩效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各地供养人数、等级评定管理、绩效评价等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补贴、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经费等。
3、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省级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应全部用于为特困对象提供供养服务、供养机构运行维护以及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六、保障措施
1、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市级财政资金,督促镇(街)财政部门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落实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的组织领导、审定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等事项,并要求规划、监察、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3、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集中供养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20〕1号)及《关于印发芜湖市2020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通〔2020〕57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坚持“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政府补助的方式增强儿童家庭养育能力,以最大限度维系儿童原有家庭环境,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权益。
二、保障对象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含家庭寄养儿童)和弃婴(儿)、社会散居孤儿(含亲属或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儿童、独立生活的儿童等)。
弃婴(儿)指被遗弃,经公安部门立案、调查、公告,查找其亲属无果的婴儿、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失联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形之一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失踪两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失踪;重残是指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或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指列入本地城乡医疗救助目录中的重大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
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全日制普通高校(含研究生院校)、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或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05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4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按照市局统一要求,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对于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基本生活费中列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四、办理程序
1.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提供公安机关查找无果的书面文书;属于父母符合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四级以上(含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的,提供大病医疗报销或大病救助凭证;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的,提供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意见(或报案记录),或村(居)委会走访评估材料(盖章)并有2-3名邻里访问签字记录;属于父母失踪两年以上的,提供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人社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工伤伤残等级须达到一级到四级,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②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③儿童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见附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审批。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区民政局负责人签字盖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情况。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等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2.儿童福利机构为集中供养的孤儿和弃婴(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和弃婴(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直接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审批。
3.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鉴定材料,直接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区民政局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等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五、资金发放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应保尽保”,按月发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和保障等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和发放情况由区民政局。汇总整理后,于每月25日前向区财政局提出支付申请。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弃婴(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和弃婴(儿)信息、相关材料和《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3.区财政局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区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个人金融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本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就学、服役的,基本生活费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账户。
六、监督管理
1.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前,区民政部门要与监护人签订相关协议,对基本生活费的领取、使用及监护人对儿童的监护和养育状况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和责任。
2.市民政局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对辖区的儿童福利机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寄养家庭进行监督和巡查工作;区民政局要适时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和儿童福利机构的儿童监护、养育、心理等情况深入开展入户走访评估等工作,或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走访评估、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与养育责任。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对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家庭寄养儿童的养育走访评估内容应按照《安徽省儿童福利机构工作规程》要求填写附件4、5有关记录,并存入该儿童档案。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一人一档”原则。民政和财政部门应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安徽省孤儿档案管理办法》要求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同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纸质或电子档案。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包括姓名、照片、地址、家庭信息等隐私信息均不得向社会公开,不得用于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纸质档案主要包括:(1)《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材料复印件;(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养育状况(含监护、健康、学习、家庭以及成长环境等情况);(4)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走访记录以及相关评估材料等;(5)区民政局与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自刑期届满、强制戒毒解除或期限届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解除或期限届满的次月起,停发其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父母被宣告死亡、失踪或失联,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重病的,未能提供大病医疗报销凭证或大病救助凭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5.因年满18周岁被取消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
6.加强恶意弃养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建设,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依法打击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其追索孤儿基本生活费。
七、资金筹集
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每年要根据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数量、供养标准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科学合理测算年度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金额后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拨款足额安排落实。推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与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八、附则
本方案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附件: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姓名:
□福利机构孤儿(弃婴)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归档单位:
归档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民政厅儿童福利处制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姓 名 |
|
性别 |
|
近期免冠照片 (粘贴处) |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
|||||||||
户籍状况 |
|
户籍所在地 |
|
|||||||||
申请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类型 |
□福利机构孤儿(弃婴) □社会散居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其他 |
|||||||||||
儿童现住址 |
|
|||||||||||
儿童父母情况 |
关系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现状况 |
联系电话 |
|||||||
父亲 |
|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 |
|
||||||||
母亲 |
|
|
□死亡 □失踪 □重病 □重残 □失联 □服刑在押 □精神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强制隔离戒毒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其他:结合() |
|
||||||||
儿童身体状况 |
□健康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智力残疾 □肢体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 □重病 □其他: |
|||||||||||
儿童工学情况 |
□学龄前 □小学 □初中 □高中或职业高中 □技校 □中专 □大专 □本科 □研究生 □失学 □特教 □无就学能力 □待业 □就业 □其他: 。 |
|||||||||||
履行监护责任人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其他主要社会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编号: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儿童监护人、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各存一份。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本级机构存档。
——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残联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关于印发芜湖市2020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通〔2020〕57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制度全面覆盖,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鸠江区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鸠江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低收入家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市区一、二级贫困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另增加660元,市区三、四级贫困残疾人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另增加3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三)资金筹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6:4比例共同分担。市区提标所需资金由市与区财政按照5:5共同承担。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市、区按5:5分担。
3、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健全资金拨付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
(四)申领程序
1、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贫困残疾人同时提供困难证明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区残联审核。
3、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进行审核,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报区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4、区民政局可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区残联。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由区民政局、区残联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区财政局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个人金融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的前10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注明“残生活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注明“重残护补”。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区民政局负责对经区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低保、贫困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区残联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二)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区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要每年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上报两项补贴发放等有关情况。市级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鸠江区2020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
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芜湖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20〕9号)、《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鸠政办〔2018〕46号)及《关于印发芜湖市2020年民政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民通〔2020〕57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智慧养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着力补齐城市居家养老和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大力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和医养结合深入发展,创新发展智慧养老,加快建设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完成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到2020年底,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覆盖率达到100%。同步在镇辖区内,建设2-3个村级养老服务站,已建成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实现正常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二)建立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高龄津贴和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全面建立。其中,高龄津贴惠及所有8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覆盖面不低于50%。
(三)促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补尽补。
(四)智慧养老创新发展。建设一家市级以上示范智慧养老机构,打造一个市级以上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
三、实施内容
(一)积极开展智慧居家养老服务
1.建设目标: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延伸服务范围,扩大覆盖人群,进一步提升我区智慧养老服务服务水平。
为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含分散供养特困老人,7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低收入失独、失能、空巢老人,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80周岁以上高龄独居老人免费安装固定呼叫器。其中老年人没有通讯工具的,相关镇街要采取措施,帮助安装通讯工具,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此项惠民政策。
2.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1)给予居家养老呼叫信息费及通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呼叫信息费每人每年120元,通讯费每人每年192元,区财政统一安排。
(2)对区级居家养老呼叫系统和信息平台的社会组织给予以奖代补。
区民政局牵头委托第三方对区级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建设和为老服务水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考核合格未达良好按照全年服务券实际服务总额5%标准给予补贴;考核良好未达优秀按照全年服务券实际服务总额10%标准给予补贴;考核优秀按照全年服务券实际服务总额15%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协议规定的封顶线。
(二)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补贴
1、建设标准。城乡三级中心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执行。
2、项目管理。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相关要求。
3、实施步骤。首先由市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区内选择1个新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试点。区民政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同步进行布点和建设规划,会商财政局同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和履行工程建设相关要求和程序。
4、补助标准。对新建符合条件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经验收合格后,市级给予每个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三)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营补贴
补助范围。符合《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规范(试行)》的区级养老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
补助方式及标准。按照设施规模、服务人数、服务内容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日常运营补贴;各镇(街)依托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向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鸠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方案》(鸠政办〔2018〕46号)有关规定,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另市级给予每个1万元的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补助标准。
实施程序。三级中心的运营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交申请,区民政局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实施。
(四)健全老年人补贴制度
补助范围。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高龄津贴;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失独、失能、空巢老人,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给予养老服务补贴,经评估确定为中、重度的失能经济困难老年人,分档提高补贴标准,用于护理支出。
补助方式及标准。
1、继续实行高龄津贴制度:对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89 岁每人每年600元、90-99岁每人每年1200元、100 岁以上每人每年3600元,资金由区级承担,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2、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具有本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城镇特困60周岁以上老人,70岁以上低收入失独、失能、空巢老人,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每月发放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其中80岁以上每月发放3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方式依托居家养老信息平台发放电子养老服务券,充分利用智能化养老信息系统的为老服务项目,方便老年人就近购买养老服务。
对具有本区户籍但未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券100-300元补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城镇特困60周岁以上老人,70岁以上低收入失独、失能、空巢老人,困难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给予不低于30元/人/月标准补贴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原享受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补贴资金,由区级承担。
3、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经评定为中、重度失能的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老人,每月分别发放130元、200元的护理补贴,用于护理支出,实行打卡发放,按月发放到个人。
实施程序。高龄津贴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审批。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五)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运营公办养老机构补助
补助范围。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在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的各类养老机构。
补助方式及补助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一次性建设补助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代养城乡“特困”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5〕77号)规定标准执行。
2、推进医养结合
补助范围。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机构,享受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既符合《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又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2017版,试行)》,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可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后,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
补助方式。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参照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医养结合,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给予一定补助。
实施步骤。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经费申报、审批、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办法,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办法进行申领。
(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及困难、高龄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
1、继续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鼓励养老机构参保,实现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保费标准为40元/床/年。其中,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省级给予每床20元的保费补贴,剩余部分由区民政局统一支付。
2、继续实施困难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制度:落实《关于实施“银龄安康行动”的通知》及《鸠江区2020年“银龄安康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银龄安康”行动,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低保、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和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投保标准为40元/年/人,保费市、区按1:1承担。各镇(街)要加强宣传,鼓励、支持社会老人购买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3、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具有本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按市、区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七)推进养老智慧化建设
对创建达到市级以上示范标准的智慧养老机构和智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项目,上级给予一次性奖补。
四、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及上级补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各镇(街)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等制度的统筹衔接。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经费中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补助仅用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房屋建设、设备、设施添置更新费用等。运营补贴仅限于设备添置、人员工资、人员培训、综合责任保险费用等。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认真履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区民政局负责按市局要求编制规划、制定标准、项目实施督导;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区级财政资金。
(二)部门协作,落实措施。区民政、区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详细工作计划。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镇(街)按照鸠江区2020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养老智慧化建设实施办法的要求,规范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
附件:
芜湖市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
为切实发挥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作用,逐步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制定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运行方案如下:
一、主体责任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城乡三级中心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主体作为运行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监管责任。
二、运行措施
(一)明确运营主体。鼓励各地将具有服务提供功能的城乡三级中心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等形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鼓励以县(市)、区或街道(乡镇)为单位,将辖区内社区(村)养老服务中心(站)打包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二)明确功能定位。按照《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明确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中心、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村级养老服务站功能定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三级中心建设布局规划和功能设置具体标准。
(三)加强人员配备。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人员配备要达到《安徽省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建设指导规范(试行)》要求;社会力量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要按照要求和实际服务需要完善人员配备。
三、管养措施及经费来源
(一)各地要落实三级中心法人负责制,完善法人登记。
(二)政府运营的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逐个制定运营方案,委托给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
(三)各级政府直接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各级财政应将中心或站点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施维护纳入预算给予统筹安排,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心或站点应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和程序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监管措施
(一)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各地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严格对各中心、站点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奖补政策挂钩。
(二)加强日常监管。对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服务三级中心,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运营机构完善安全、消防、财务、档案等规章制度,并通过检查巡查等方式对运营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加强监管。
(三)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