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比表彰专项整治正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2-07-28 16:58信息来源:区整治办 作者:区整治办 阅读次数: 字体:【    】

一、正面清单

1.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区委、区政府表彰项目实行一年一申报制度。

2.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奖励标准等,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

3.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项目定期开展,同一表彰奖励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

4.主办单位应当将评比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存在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照规定不予公示。

5.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将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负面清单

1.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区级及以下工作部门不得设立开展表彰奖励项目。

2.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3.表彰奖励工作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的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受奖励总人数的20%。省级以下表彰奖励活动,先进集体最多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最多不超过150名,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总数的20%。

4.严禁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5.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或“安徽省”“全省”“江淮”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比表彰活动,不得开展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全国或全省范围的评比表彰活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7.社会组织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改变或设置子项目;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新增或变相新增项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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