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鸠市监撤行告字〔2026〕17号

发布时间:2026-06-09 10:02信息来源: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芜湖霍鑫物流有限公司:

由本局受理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8日,本局收到霍永福(居民身份号码:130221****8310、联系方式:186****0686,)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的申请材料,称你公司芜湖霍鑫物流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取得公司登记,要求撤销登记。经初步审查,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决定予以受理,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经查阅登记档案,芜湖霍鑫物流有限公司由委托代理人乐杨红(居民身份证号:340207****1946,联系方式:153****2007,)提供材料。上述公司自设立登记后未办理变更、未注销登记、未公示年报信息。2019年07月12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2021年03月29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异常期间,本局均未收到你公司信用修复申请。2021年06月29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

2025年4月2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截止2025年6月10日未收到异议。

拨打登记留存的电话和联络员电话186****0686无人接听。

通过产权方查询租赁情况,未查询到上述公司与出租方存在租赁合约。

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述公司无涉及债权债务司法诉讼。

2025年5月28日向办理设立登记的委托代理人乐杨红进行询问调查。其称2018年就职于芜湖纳川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将有签好名的材料交给其办理登记注册,未见过霍永福本人,材料上的签名无法确定是申请人霍永福本人所签。

2025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霍永福提供补充说明,称2018年因资金需求被黑中介忽悠,向不知名的贷款方提供了身份证申请贷款,对方拿走身份证后不久失去联系,当月补办了身份证。2023年拟办理营业执照时发现身份为黑户无法办理,通过网上查询在芜湖有多家公司,有法定代表人、有股东身份。其未在芜湖生活工作过,自身未办理过营业执照,也未委托他人办理过营业执照。 

芜湖纳川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02月21日注销,法定代表人叶昊在外地工作。多次联系后,2026年2月10日进行询问调查,其陈述未见过霍永福本人,材料上的签名不是其公司代签。其公司始终坚持合法经营,所有委托其公司办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材料都是签好名后才接收。有的是员工上门取的;有的是对方送上门的;有的是邮寄过来的,芜湖霍鑫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材料记不清是如何拿到的。

调查认定的事实:

芜湖霍鑫物流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异常期间未收到你公司信用修复申请。2021年06月29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我局收到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后,于2025年4月2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公示,截止2025年6月10日未收到异议。涉嫌构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的申请材料1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及你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事实;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公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情况;

3.你公司登记材料1份,证明你公司是委托代理人乐杨红现场提交材料办理设立登记,未办理过变更、注销登记;

4.你公司经济户口异常名录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1张,证明你公司因未按时年报及及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事实;

5.工商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6.设立登记被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1份、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设立登记材料获取情况;

7.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一份,证明你公司无诉讼情况;

8.租赁查询打印件3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经营地址的租赁使用权。

案件性质:

你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45 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芜湖霍鑫物流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陶云飞 吴罡    联系电话:0553-5861095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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