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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鸠市监撤行字〔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2-11 11:02信息来源: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当事人名称:芜湖丰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MA2XA9FW73

住所: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西侧02号楼

法定代表人:毛叶挺

2025年7月4日,我局收到毛叶挺(身份证:341124****4835)提交的关于芜湖丰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申请书》,称身份信息和姓名被芜湖丰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盗用违规注册公司,请求注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芜湖丰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我局受理毛叶挺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后,于2025年9月2日到当事人登记住所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

经调查,芜湖丰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由芜湖市明思通商贸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其中芜湖市明思通商贸有限公司在2009年7月16日线下在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其设立地址为芜湖市镜湖区居之安小区20幢2单元101室,由鲁欣担任法定代表人,李媛、牛文平、叶文会、鲁欣担任股东。经查证登记材料显示,登记设立时,由鲁欣(340204****1021)本人亲自办理。该公司于2010年6月2日,委托成惠连(身份证编号:440825771014430)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和“股东”变更,其中名称变更为芜湖丰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由芜湖市镜湖区居之安小区20幢2单元101室变更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西侧02号楼,法定代表人由鲁欣变更为郑浩,股东由“李媛、叶文会、鲁欣、牛文平”变更为“郑浩和毛叶挺”。2011年6月10日,委托成惠连(身份证编号:440825****430X)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由郑浩变更为毛叶挺,股东由“鲁欣、李媛、叶文会、牛文平”变更为“郑浩和毛叶挺”。当事人登记设立后,于2011年12月13日因“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吊销。

2025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提供了当事人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及申报税务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从办理注册登记后未办理税务登记。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见当事人存在诉讼纠纷,也未见申请人存在诉讼纠纷。

执法人员通过与当事人登记档案中的登记电话及涉案登记相关人员身份证地址寄送询问通知书等方式进行联系,截至案件办理终结,当事人未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起将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设立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至今未收到异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电话记录、询问通知书及邮寄情况、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登记档案文书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告知书》(鸠市监撤行告字〔2026〕1号),公告期30日,告知拟撤销其登记(备案)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且未进一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芜湖丰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吊销,且行为发生距今已经超过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决定对芜湖丰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45 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变更登记(备案)中毛叶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和股东身份登记信息。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鸠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汪日晓、梅蕾      联系电话:0553-2299019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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