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勋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7月18日,张光(身份证:342222****603X)提交了关于安徽勋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申请书》。称身份信息和姓名被安徽勋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盗用违规注册公司,请求注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安徽勋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8月7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安徽勋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2016年07月25日线下在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其设立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北京中路广告产业园内广告创意综合楼C区一楼(集群注册地址),由张光担任法定代表人,张光、刘文辉担任股东。经查证登记材料显示,登记设立时,由委托代理人彭承成(身份证编号:340203****0022)办理,该公司登记设立后,于2021年6月29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申请人张光提供材料表示,身份证于2015年7月10日进行挂失,2015年7月16日补办,并由王寨派出所出具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身份证不是申请人所持有的最新身份证。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告产业园向物业客服主管许娟了解,注册登记地址从未有人办公。
2025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提供了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及申报税务的情况说明,你(单位)从办理注册登记后未办理税务登记。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未见其存在诉讼纠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1日联系注册登记时安徽勋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所留联系方式156****3639,该号码实际持有人表示不认识张光、也不认识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承成的联系方式153****5571,无法接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5日向委托代理人彭承成邮寄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芜市监市询【2026】8-65001号)截止2026年2月3日,未签收,且我局执法人员同日向股东刘文辉邮寄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芜市监市询【2026】8-65002号),已签收,并使用手机号188****0904告知我局执法人员不知道该公司,也未成为该公司股东。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设立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安徽勋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吊销,且行为发生距今已经超过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拟决定对安徽勋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45 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建议撤销张光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骏、唐许豪 联系电话:0553-2299019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