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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告知书——鸠市监撤行告字〔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02-03 17:22信息来源: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芜湖部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7月24日,孙贤玉(身份证:342425****3237)提交了关于芜湖部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申请书》。称身份信息和姓名被芜湖部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用违规注册公司成为监事,请求注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芜湖部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芜湖部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是2017年10月10日线上在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其设立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柏庄财富广场1#办公楼615室,由马富强担任法定代表人,马富强担任股东,孙贤玉担任监事。经查证登记材料显示,登记设立时,由委托代理人周德亮(身份证编号:340211****1014)办理,该公司登记设立后,于2021年6月29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申请人孙贤玉提供材料表示,身份证于2016年3月4日因“登记项目错误换发”办理,并由舒城县派出所出具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身份证不是申请人所持有的最新身份证,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柏庄财富广场物业经理了解上述地址的业主,业主并非注册登记时房产证上的人员,也不了解上述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27日,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监事进行设立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芜湖部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经吊销,且行为发生距今已经超过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拟决定对芜湖部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拟撤销孙贤玉在芜湖部刻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监事的身份。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骏、唐许豪    联系电话:0553-2299019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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