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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告知书(鸠市监撤行告字〔2025〕3-2001号)

发布时间:2025-06-06 09:10信息来源: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芜湖权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7月9日,庄朋(身份证:320324****7016)提交了关于芜湖权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称“在未经本人书面或口头授权的情况下,本人身份证被冒用,于2018年5月28日非法办理芜湖权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MWPL35)商事登记,将本人变更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特申请对该公司法人资质予以注销,并撤销本人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高级管理人员案”。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8月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芜湖权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4日线上在我局申请登记设立。其中由唐傲(身份证:511024****0010)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查证登记材料显示,登记设立时,非唐傲本人亲自办理,系委托一名名为陈俊(身份证:340221****8217)的人办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唐傲(身份证:511024****0010)。

登记档案显示,该公司登记设立后,于2018年5月23日委托陆成林(身份证:340221****0419)变更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由唐傲变更为庄朋,管理人员由唐傲、杨平涛变更为杨平涛、庄朋,庄朋变更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法人员经查询当事人经济户口,当事人设立登记后仅有2018年年度报告。2021年4月8日,该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

执法人员经查询《2021年鸠江区市监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听证公告》发现,当事人因“2018年、2019年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登记住址进行核查,以及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你企业存在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停止经营后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2021年6月29日,被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我局于2025年03月18日至05月01日期间,将你单位涉嫌冒用设立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经与申请人庄朋联系,申请人庄朋表示其身份证曾遗失过。申请人庄朋称不知道其身份证是如何被冒用办理相关业务的;经与被委托人陆成林联系,陆成林表示,其当时只是芜湖生意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P0C2RX3)的工作人员,帮忙负责“跑腿”,并不清楚其中的细节;我局工作人员与芜湖生意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成平表示,因时间太久,目前无法提供庄朋身份证的来源信息。

我局工作人员于2024年8月1日前往当事人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王拐社区综合楼208室”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无法联系当事人;我局工作人员尝试与原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唐傲、联络员陈俊电话取得联系,均未联系上。

经庄朋申请,我局执法人员查实,你单位于2018年5月23日,涉嫌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进行变更登记。我局于2025年03月18日至2025年05月01日期间,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你单位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于2021年6月29日被我局依法吊销。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进行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庄朋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的申请材料1份共4页,证明案件来源;

2.相关登记设立档案中提取的材料1份共7页,证明当事人提交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庄朋相关身份信息、当事人在申请变更时冒用庄朋身份信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我局已将当事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

4.安徽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截图和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2021年鸠江区市监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听证公告》截图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

5.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兼财务负责人唐傲、联络员陈俊电话截图1份共2页,证明联系不上相关人员;

6.工作人员与陆成林、朱成平录音各1份,证明无法确定庄朋身份证的来源。

你单位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你单位在2018年5月23日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变更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严伟、晋国    联系电话:0553-8291015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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