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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告知书(鸠市监撤行告字〔2024〕3号)—芜湖图致广告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30 10:05信息来源: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芜湖图致广告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1月3日,陈圣泉提交了关于芜湖图致广告有限公司《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申请书》。称身份信息和姓名被芜湖图致广告有限公司盗用,被违规注册公司,请求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芜湖图致广告有限公司。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4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芜湖图致广告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30日线下在我局申请登记设立。其中由陈圣泉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查证登记材料显示,登记设立时,非陈圣泉本人亲自办理,系委托一名名为叶昊的人办理。你单位登记设立后,于2021年6月29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

我局于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将你单位涉嫌冒用设立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2024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委托注册登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其表示该联系方式并非叶昊所有。2024年3月7日和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时留的联系方式,均无法接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4日联系申请人陈圣泉,其表示不记得身份证什么时候丢失的,并且也拒绝提供身份证丢失证明。执法人员分别于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7日、2024年3月7日、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28电话联系申请人,均无法联系。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向申请人邮寄了《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芜市监限提【2024】8-61002号)和《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芜市监询通【2024】8-61002号),均未收到回应。

2024年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提供了你单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及申报税务的情况,你单位从办理注册登记后未办理税务登记。

经陈圣泉申请,我局执法人员查实,你单位于2018年9月30日,涉嫌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设立登记。我局于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2月21日期间,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设立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相关人员联系不上,你单位自成立后未办理税务登记。你单位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于2021年6月29日被我局依法吊销。申请人现在持有的身份证为2017年办理的身份证,与芜湖图致广告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时证件非同一身份证。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陈圣泉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的申请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你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2.相关登记设立档案中提取的材料1份,证明你单位提交材料办理设立登记及被委托人叶昊的相关身份信息;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我局已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

4.与申请人陈圣泉和委托代理人电话联系的截图2份和电话录音2份,证明我局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叶昊和申请人拒绝配合调查的事实。

5.安徽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截图和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2021年鸠江区市监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决定书公告截图各1份共2页,证明我局已将你单位吊销;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你单位的设立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汪日晓、梅蕾    联系电话:0553-2299019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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