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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听证告知书(鸠市监撤行告字〔2024〕4号)—安徽浩彪劳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28 16:52信息来源: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

安徽浩彪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08日,我局收到程炳虎提交的关于安徽浩彪劳务有限公司《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人称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了该公司商事登记,成为该公司法人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请求撤销安徽浩彪劳务有限公司冒用身份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经初步审查,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1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安徽浩彪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在我局线下申请登记设立。其中由程炳虎担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查证登记材料显示,登记设立时非程炳虎本人亲自办理,系委托黄云海办理,公司监事为金伟。该公司登记设立后, 2018、2019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被芜湖市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无法取得联系。该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我局依法吊销。

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设立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

2024年3月15日程炳虎提交了安徽省庐江县乐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程炳虎因身份证丢失于2010年2月20日、2017年4月24日到乐桥派出所申请补办。

我局多次通过你单位登记设立时提供的黄云海的手机号码以及你单位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均未联系成功。黄云海的手机号码提示已停机,你单位的联系电话提示为空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程炳虎申请,我局执法人员查实,你单位于2017年6月20日,涉嫌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作为法定代表人进行设立登记。我局于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24日期间将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设立登记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间  未收到任何异议申请,相关人员联系不上,你单位自成立后未申报税务。综上,我局认为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程炳虎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的申请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2.相关登记设立档案中提取的材料1份,证明你单位提交材料办理设立登记及被委托人黄云海的相关身份信息;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我局已将当事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

4.安徽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截图1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政府网站鸠江区市监局关于吊销安徽无为县山川砂石有限公司等556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公告(鸠市监处字[2021]1号)1份以及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的通知(芜市监函[2021]103号),证明我局已依法将当事公司吊销的事实;

5.工作人员与你单位委托人代理人黄云海和当事公司联系电话截图1份共2页,证明联系不上相关人员;

6、安徽省庐江县乐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程炳虎因身份证丢失于2010年2月20日、2017年4月24日到乐桥派出所申请补办。

案件性质: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45 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你单位的设立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肖燕、王炳铖    联系电话:0553-6668315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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