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利用“抓烟机”赌博犯罪案件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万某某受到开设赌场罪的刑事指控。据悉,该案为芜湖市首例利用“抓烟机”开设赌场案。
李某某和万某某均是安徽蚌埠人,两人合伙自2018年1月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分别在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家苑某超市和某烟酒店、经济开发区财富广场某超市、鸠江区水岸星城小区某蛋糕店等商家店内,共计摆放11台抓香烟游戏机,简称“抓烟机”。
因上述抓烟机具有赌博功能,两名被告人通过在抓烟机内放置各类不同价格香烟(或香烟模型)和部分玩具,吸引顾客以一元一次投币方式,通过抓烟机获得香烟(或模型)以及玩具,并且和摆放抓烟机的商家约定,让商家以现金的方式兑换回购顾客所抓获的香烟(或模型),进行赌博活动。两被告人通过上述抓烟机非法牟利约一万元。
2018年4月26日,芜湖市公安局官陡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将李某某、万某某两名被告人抓获归案,并且扣押了全部的抓烟机。后经芜湖市公安局检查认定,上述抓烟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检察官说法】
问:是什么“抓烟机”?
检:抓烟机是简称,实际上是一种抓香烟游戏机,是一种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是在一个透明箱体内,放置香烟、玩具等物品,让人通过投币,然后运动机器爪,抓获箱体内的香烟和玩具,类似于市场上常见的儿童娱乐的抓娃娃游戏机。
问:“抓烟机”就是赌博机吗?
检:“抓烟机”本身不是赌博机,而是一种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但是“抓烟机”具有赌博的功能,如果不利用其赌博功能,仅仅是用作娱乐和游戏,不能认定为赌博机。
问:摆放“抓烟机”为什么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利用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赌博功能,同样也包括利用抓烟机的赌博功能,并和商家约定好以回购奖品的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的,就可以视为设置赌博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开设赌场”行为。
问:如何认定“抓烟机”具有赌博功能?
检:根据司法解释,对于涉案赌博机具有赌博功能认定,必须是地市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检验,出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才能认定其具有赌博功能。
问:“抓烟机”开设赌场会被判处什么刑罚?
检:“抓烟机”开设赌场,和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一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