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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是不是对行政村领导干部无效

发布时间:2014-07-25 10:17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信件编号: SJXX14071300001 来信时间: 2014-07-13 20:06:00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陈时春
内容: 鸠江区汤沟镇板桥行政村在我毫不知情下,竟然目无党纪国法集体造假伪造代签我姓名将本属于小赵村的农田变为行政村集体所有。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侵权行为。小赵村就此事多次向汤沟镇、鸠江区、芜湖市、安徽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检举揭发,但至今上级政府都是采取踢皮球、拖延敷衍政策。该侵权侵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什么就是一直得不到明确处理、造假当事人至今逍遥法外,未受任何处分。请问:是不是行政村干部有权在他人不知情下代他签名作伪证?如果不是,为什么不处理?国家制定的法律时不是儿戏?我希望领导予以督查解决,否则,我将此事诉至媒体并诉至法院。
回复单位:

区委网信办 2014-07-25 22:17:38

区政府办 2014-07-25 10:17:38

答复情况: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该村原龚桥小学1994年使用了小赵自然村约2亩土地作为学校操场使用,2002年原龚桥小学撤并入板桥小学,2004年1月8日,经原三汊河乡政府批准,原龚桥小学废弃的校舍产权转让给当时的龚桥村委会作为村部使用,产权转让起始日为2003年12月31日。2006年,原龚桥村并入板桥村后,该校舍由板桥村委会租赁给他人使用。2014年3月因通江大道拓宽工程征地,占用了该校舍操场1.1亩用地,就该块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小赵自然村与板桥村委会产生了争议并上访至汤沟镇政府、鸠江区政府。 2014年7月10日,经鸠江区政府复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因此,该块土地的权属应归板桥村委会所有。至于您反映的2010年10月份,原龚桥小学用地确权时存在村委会伪造、代村民签字一事确属侵权行为,但该所有确权证明,在2014年6月就经鸠江区国土局审核,认定为无效证明。 上述调查说明,通江大道征用原龚桥小学操场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是依据土地法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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