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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2-09-29 15:16 来源:区政府办 浏览量:
信件编号: QZXX12091300001 来信时间: 2012-09-13 15:15:34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傅开霞
内容: 尊敬的茆区长您好,我是傅杏孜的女儿,我母亲是芜湖市清水镇齐心组村名,傅杏孜,今年83岁,自从国家分田到户政策一开始,按相关规定分给【原丈量面积;第1块是一亩九分五,第2块是八分多地培育自留地】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我合法耕种,春播秋收年复一年,一直以来都遵守国家政策按时交纳所有税收及一切费用。93年突然家中发生了变故,媳妇去世,儿子投入改造,孙子年幼,家务农活繁重,加上我年迈多病,力不从心,94年本村民组村民见状,你田亩暂时给我种吧,我从没向任何人表态与协议,片长变相的手段包干预土地给他人,过后同村村名张学道与他儿子张军要在我承包耕地上种了农作物,次年同村村民忠财在我另外一块田种了菜,我得知上述情况后就去农村和他们理论,当时他们多说;老奶奶你的田是我在种,只要你什么时候要我就还给你。这季节收完后,他们又迫不及待地又插下了下季的种子,就这样季换一季年复一年,我曾无数次找过他们理论,我多次在播苗期间阻止他们耕种,要回属于我的经营权,多次争吵清水派出所出警相劝,让村领导来帮助解决,一等再等一拖再拖,子女多次去村委会找领导与第一任宗书记,第二任奚书记,第三任新上任书记协商,村委会理应承担本村为民服务和协调工作,我片负责者方面的干部片长今晋后付与对方亲连亲,利用职权解除我承包经营合同发包给他人,村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法治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粗暴,就随意解除其承包合同,另行发他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被认定无效的,给承包人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没过多久按照国家政策,土地征用开始了,片长晋后付及村干部通知我丈量承包耕地,我立即与子女一道去了承包地,当时我阻止丈量土地人员,片长晋后付和村干部多说你放心,征用土地补偿不会发放给他们,村干部及村民都知道田亩耕地是我所有,田亩丈量后注名有争议,补偿款会放在村里保管,等待干部来安排时间通知我们处理解决此事,双方达成共识才能发放土地征用补偿款。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村委】是没权利私自将原土地承包人变更登记给他人是无效的,作为农民土地承包耕种没弃耕抛荒承包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给他人,丝毫不讲道理,偏离了相关政策,我全家最起码的生活保障也被剥夺了,现逼我全家走投无路,无法生存,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特向上级领导阐述情况说明,望领导给予解决。
回复单位:

区委网信办 2012-09-30 03:16:00

区政府办 2012-09-29 15:16:00

答复情况:

答复意见:

您好!你反映的你母亲傅杏孜户征地补偿纠纷问题,经调查了解,你母亲已享有承包土地约1.9亩,并得到了补偿。关于她与本村张学道户约1.95亩和邹忠财户0.8亩的征地补偿纠纷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发生争议的两块地大约在1993年由张学道和邹忠财两户承包耕种,到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你母亲户承包约1.9亩,并于2010年征收时给予了补偿,你母亲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对上述两户进出承包耕种的土地并未提出要求,且到2004年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仍未提出异议和诉求。因此,在2004年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上述两块地分别登记在张学道与邹忠财两户的承包经营权证上。
2010年土地征收时你母亲向原永镇村委会反映其诉求,要求取得该两块地的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对此高度关注,首先进行协调,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份再次请清水街道司法所到村调解你母亲与邹忠财户的征地补偿纠纷,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再次告知双方应在一个月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事,然后由村委会根据生效的法院司法文书来发放补偿款。直到今年上半年双方都没有诉讼,因此永镇村委会在邹忠财户的一再要求下,依据邹忠财持有的经营权证书,发放了该笔补偿款。
你母亲户如认为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地址:鸠江区万春西路,电话:5968667)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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