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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

发布时间:2012-07-05 15:23 来源:人社局 浏览量:
信件编号: SJXX12062700003 来信时间: 2012-06-27 21:33:07
信件类型: 其他 姓名: 聘用工作人员
内容: 尊敬的区领导: 我是鸠江区一名普通的聘用工作人员,自进入区机关工作以来,一直勤恳工作。现就区内聘用人员相关意见和建议向领导报告。 一、住房公积金问题。 近几年,区政府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企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据了解,我区很多企业相继为员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我们感到很欣慰,政府是实实在在为广大老百姓谋福利的。可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在几年前参加区人社局招考时,人社局相关人员已告知将为聘用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而工作至今,仍然未办理。 我们暂不说“同工同酬”,但合理合法的权益我们是有权争取的。我们能理解政府的困难,能站在政府和领导的角度考虑,虽然现在很多工作岗位是供大于求,政府不愁招不到人,但很多工作也需要连续性,相关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领导应该也能意识到,目前政府机构内有大量非编人员参与运作,我们认为稳定政府的整体工作队伍才能更好的为区域经济发展做贡献。 二、工资问题 如果说我们没有国家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能享受和他们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那么我们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权益难道也是奢望吗?双休日、甚至节日加班,已经成了家常便饭,这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或者补休假我们是不是应该享受呢?公务员光公积金就和我们工资差不多了,工资和公积金以外还有其他奖金及福利。要干活的时候我们上,可我们的付出与回报实在不成正比,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实在有失公平。 以上是本人代表广大区政府聘用人员心声的呼吁,望区领导百忙之中给予考虑,我们希望能够给予一个明确的答复,而不是“请相关部门解释、按照相关文件办理、正在调研中”等等对于我们来说无意义的话语。有句话是这么说的“只有赋予每个人权利,国王才能获得权力”。 附:国务院第350号令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复单位:

区委网信办 2012-07-06 03:23:47

人社局 2012-07-05 15:23:47

答复情况:

答复意见: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关于住房公积金,我区上半年已拿出区政府编制外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实施方案,但目前由于区政府正在进行外聘人员整合工作,同时制定管理办法。区相关部门将于8月底前拿出一系列的规范管理办法,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外聘人员工资等方面规定。外聘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方案虽暂时没有执行,但区政府已明确将从2012年1月份开始执行,对2012年1月至政策出台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将予以确认。
目前,政府承担的经济社会事务越来越多,机关事业在编人员加班也未发放加班费。考虑到全区工作人员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为此将招商引资奖金的发放范围扩大到全区所有工作人员(含外聘人员)。同时,区直各部门的外聘人员在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第四条明确了“双方约定:乙方的加班工资报酬,列入津补贴和绩效工资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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