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鸠江区司法局修订《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6年4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征集方式:提出意见可通过鸠江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李朝静文
联系电话:0553-5850248
电子邮箱:jjqsfj@qq.com
起 草 说 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行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全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区司法局对《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鸠政办〔2022〕15号)进行修订,形成本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原《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区法律顾问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上级政策规定更新、机构调整等变化,原办法部分上位依据失效、部分条款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新规不相适应,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健全法律顾问选聘、履职、保障全流程管理机制,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文件审查、纠纷化解、涉法事务处理中的法治保障作用,有必要对《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鸠政办〔2022〕15号)进行修订完善。
二、征求意见情况
区司法局于2026年3月中旬完成办法修订的初稿。3月20日—4月2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15日书面征求区直相关单位、有关律师事务所意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八条,较原办法在结构、内容、标准上进行优化调整,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删除已失效的市级依据,更新上位规定;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参照适用。
2.优化管理架构与聘任机制
删除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法律顾问人才库条款;明确法律顾问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3.提高外聘法律顾问准入条件
律师执业经历由5年提高至8年,要求具备较强专业能力与行业影响力;新增熟悉区情社情民情等条件;年龄上限调整为法定退休年龄。
4.规范职责权利与考核管理
整合法律顾问职责表述,保持核心服务内容不变;建立聘用单位年度考核、区司法局统筹考核机制;规范解聘情形。
5.完善经费保障与报酬标准
明确各单位法律顾问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区政府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区司法局预算;删除特殊人才报酬审定条款。
6.更新单位名录与附则条款
结合机构改革与区属国企调整,更新一类单位范围;同时废止原试行办法,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五、其他说明
现将《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送审稿)》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审定,通过后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政策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鸠江区司法局通过鸠江区政府网站、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稿,于2026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区属国有企业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法律顾问是指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根据行政决策和法律事务的需要聘任的法律专业人员。
其中,聘任法学专家和律师担任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代表区政府与法学专家个人和受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
法律顾问聘期三年,可连续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决定是否续聘,未续聘的期满后自然解聘,法律顾问资格终止。
第四条 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需经司法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区司法局负责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人选推荐、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对全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遵守从业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区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体健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六)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基础法律服务
1.为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和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4.根据需要参与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5.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
6.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各类协议;
7.承办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代理服务
代理、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重要事项的调研;
(六)申请提前解除法律顾问聘任关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区政府法律顾问”等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聘任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明确,并由本人署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按年度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区司法局负责对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办法由区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单位承办部门报聘任机关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外聘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法律顾问的,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外聘法律顾问利用顾问身份从事损害鸠江区合法权益和声誉的行为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和案件代理费列入各部门预算。其中,区政府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和案件代理费列入司法局部门预算。
外聘法律顾问报酬包括基础法律服务报酬和案件代理报酬。
基础法律服务报酬
包括基础顾问费和计件服务费:
1.基础顾问费为每人每年2万元,合法性审查30件及以下、研判会商等服务6次及以下、一般的口头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再另行支付报酬;
2.计件服务费结合工作强度、复杂程度予以支付,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基础顾问服务以外的合法性审查、研判会商等服务另行支付报酬,具体标准见附件1。
案件代理报酬
复议、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案件代理费和其它费用。
1.各单位自行协商,协商可参照附件2。
2.同一事由产生的系列案件,委托同一代理人代理的,可结合案情,参照下列原则计算,任选其一:
(1)按照附表二标准,每2-3件折算为1件确定代理费;
(2)按照附表二标准,计算总标的额确定代理费;
(3)按照法律援助案件标准(每件1200元),每2-3件折算为1件确定代理费。
3.特殊案件,可一事一议。
4.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的代理人与一审案件代理人相同的,代理费按一审代理费标准再减半确定。
5.需要到市外、省外开展代理工作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镇街、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聘任不超过2名、一类单位可聘任不超过1名法律顾问。已聘任法律顾问的,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联系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未聘请法律顾问的,由区司法局委托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一类单位:区政府办、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人社局、区住交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市监局、区城管局、区信访局、区数管局、区投促中心、区重点中心、区征收中心、区鸠控集团(含下属公司)、区安居集团、区绿丰集团、区中小担保公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合同履行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芜湖市鸠江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鸠政办〔202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