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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区关于公开征求《鸠江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鸠江区民政局 征集时间:2026-03-03 00:002026-04-03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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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的建设、运营、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鸠江区民政局草拟了《鸠江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643日前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征集方式:提出意见可通过鸠江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人:宋志伟

联系电话0553-5880083

电子邮箱:3833185101@qq.com

 

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的建设、运营、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芜湖市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审批工作指南》《芜湖市市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202634,区民政局向各镇(街)、政府有关部门征求鸠江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三、主要内容

《鸠江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界定公益性公墓定义及适用范围,确立公益属性、政府主导、规范运营、便民惠民、绿色生态的运营管理原则,划分区民政局、区直相关部门、各镇(街)的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实行分级分类规划建设,村级、镇级、区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布点需逐级报区政府审定,建设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明确各级公墓建设主体,国有平台公司可按规定承接区、镇级公墓建设;要求墓区建设践行节地生态理念,明确单穴、双穴及合葬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宽度等硬性标准,逐步提高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占比。

第三章 运营主体及管理职责:由建设单位确定运营主体,可为本单位或国有平台公司;明确运营单位在制度建设、日常维护、收费公示、档案管理、安全生产、殡葬宣传等八个方面的核心职责,压实运营管理主体责任。

第四章 服务与安葬(放)管理:按村级、镇级、区级分级划定公墓服务对象,明确区级公墓面向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准入范围;规范骨灰安葬(放)申请材料及审核流程,要求建立 “一墓一档”、实行墓位实名制登记,严禁预售、炒买炒卖墓位,明确服务合同签订、票据使用等规范要求。

第五章 收费与财务管理:明确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仅限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要求收费信息全面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制定针对性费用减免政策,对低保、特困、重点优抚对象及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服务对象减免相关费用;规定公墓所有收入统一财务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民政部门监督。

第六章 维护管理与环境保护:要求运营单位健全日常维护制度,做好绿化、维修、保洁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倡导文明低碳祭扫,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等方式,摒弃焚香烧纸陋习,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明确区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对违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列明擅自改变公墓性质、违规收费、炒卖墓位等六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据;对公墓管理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明确相应处分和追责标准。

第八章 附则:明确《办法》由鸠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四、其他说明

拟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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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政策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鸠江区民政局通过鸠江区政府网站、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鸠江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稿,于202633日至4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网友意见

相关政策

鸠江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公益性公墓(包括骨灰堂)的建设、运营、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芜湖市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审批工作指南》《芜湖市市区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是指由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辖区内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安放)服务的公共殡葬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的运营管理应坚持公益属性、政府主导、规范运营、便民惠民、绿色生态的原则。

第五条​区民政部门是本区公益性公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督和具体指导工作。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分级、分类规划建设管理。村级公益性公墓、镇级公益性公墓、区级公益性公墓规划布点方案由相应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规划布点意见,逐级报区政府审定。公益性公墓的规划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殡葬设施建设规划,依法纳入相关规划、办理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区级公益性公墓由区政府组织建设,镇级公益性公墓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持公益性前提下,经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由国有平台公司承接区级、镇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公益性公墓的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由其组织建设单位确定,可以是公益性公墓建设单位或国有平台公司。

第八条​公益性公墓应合理规划功能分区,墓区建设应做到墓穴小型化、墓碑卧式化、园林化、节地生态。积极推广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占比应逐步提高。

第九条​公益性公墓单穴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及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公益性公墓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6米,宽度不得超过0.6米。

建设、运营主体管理职责

第十条​运营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墓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规范、档案管理等制度;

(二)负责公墓的日常维护、环境绿化和卫生保洁;

(三)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实行公示;

(四)办理骨灰安葬(安放)手续,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确保可查可溯;

(五)负责公墓的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安全生产工作;

(六)开展文明、绿色、生态殡葬的宣传引导工作;

(七)接受并配合民政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服务与(放)管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实行分级、分类保障,按照村级公益性公墓、镇级公益性公墓、区级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进行申请,具体准入条件如下:

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原则上为本村(居)户籍居民及其配偶

镇级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原则上为本镇(街)户籍居民及其配偶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区级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原则上为本区户籍居民及其配偶和在鸠江区行政区域内死亡的非鸠江区户籍的下列人员:

1.本地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地户籍的学生。

2.驻本地部队现役军人。

3.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

4.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

第十二条​申请人办理骨灰安葬(放)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生前户口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三)运营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如迁坟证明、骨灰寄存证明、逝者生前单位证明、逝者生前社保缴费证明等)。

运营单位应对申请人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公益性公墓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墓穴(格位)的编号、逝者信息、申请人信息、安葬日期、费用缴纳情况等进行详细登记,实现“一墓一档”。

第十四条​公益性公墓墓位(格位)实行实名制登记,不得预售、炒买炒卖。购墓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墓位(格位)。运营单位应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丧属(丧事承办人),依法依规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协议),提供《公墓墓位证》,使用规定票据收费,严禁多收少开、开具虚假票据等行为。服务合同(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墓位和墓碑的位置、面积、规格;

2.持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和墓穴使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3.墓位价格,墓位维护管理费和约定的一次性缴费期限;

4.到期不续缴墓位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

5.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 收费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公益性公墓的收费项目严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墓位(格位)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服务流程和监督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实行费用减免政策,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免收骨灰格位使用费、骨灰格位维护管理费和生态安葬费。

(二)对本区其他服务对象选择生态安葬方式的,免收生态安葬费。

第十八条​公益性公墓的所有收入(含财政补贴资金)应纳入公墓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墓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经费收支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维护管理与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维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墓区的绿化养护、设施维修、环境卫生和安全巡查,保持墓区庄严、肃穆、整洁、优美的环境。

第二十条​运营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祭扫活动安全有序。

第二十一条​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祭扫和集体共祭,引导群众采用鲜花祭扫、网络祭扫、黄丝带(卡片)寄哀思、家庭追思等现代祭扫方式,逐步摒弃焚香烧纸等陋习,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公墓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收费情况、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的;

(二)未按规定标准和价格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

(三)炒买炒卖、预售墓位(格位)的;

(四)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鸠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