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响应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与服务实体经济要求,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区中小微企业,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因暂时性资金紧张,造成企业贷款续贷不畅和调头资金成本较高等问题。我局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3年3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征集方式:提出意见可通过鸠江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单位:鸠江区财政局
联系人:闵娇
联系电话:0553-5864606
电子邮箱:jjqcaizheng@qq.com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政策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鸠江区财政局通过鸠江区政府网站、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稿,于2023年2月3日至3月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区中小微企业,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因暂时性资金紧张,造成企业贷款续贷不畅和调头资金成本较高等问题,同时确保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区财政局(金融局)草拟了《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暂行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2015年11月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印发了《芜湖市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区中小微企业,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因暂时性资金紧张,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于2023月2月初函至各镇街及鸠江经济开发区和区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此次提请会议研究《送审稿》。2023年3月31 日通过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总则、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监督与管理、附则五个部分组成。
四、其他说明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办名义发文。
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我区中小微企业,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因暂时性资金紧张,造成企业贷款续贷不畅和调头资金成本较高等问题,同时确保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下称续贷过桥资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省、市、区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区金融局)、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区担保公司)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过桥企业所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载体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金融局)。
第三条 在维持原有政策框架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我区续贷过桥业务量,续贷过桥资金主要由区财政出资设立,并委托区担保公司管理运作,后期省、市如有此类专项资金一并交由区担保公司管理运作。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总额)达到 12 次以上。
第五条 各承贷银行所属市分行(或总行)应与区担保公司签订续贷过桥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合作协议经区财政局(区金融局)鉴证后生效。对于未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原则上不予开展续贷过桥业务,由区领导小组本着“一事一议”的原则研定。
第二章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申请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范围内注册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税收落地鸠江区)的中小微企业,即将归还贷款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银行承诺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针对区担保公司在保企业的在保贷款(含即将承接的企业贷款):
1.企业续贷过桥承诺函。
2.承贷银行的有效续贷承诺函(或承贷承诺函),有效审贷批文。
3.区担保公司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针对区担保公司在保企业的非在保贷款:
1.《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审批表》。
2.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到期日与合同不一致的,须补充借款借据)。
3.承贷银行的有效承贷承诺函(或续贷承诺函),有效审贷批文。
4.企业续贷过桥承诺函。
5.区担保公司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针对区担保公司非在保企业的贷款:
1.《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审批表》。
2.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到期日与合同不一致的,须补充借款借据)。
3.承贷银行的有效承贷承诺函(或续贷承诺函),有效审贷批文。
4.企业基础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信用报告、企业续贷过桥承诺函等。
5.企业控股股东相关材料:若为法人股东,参照第七条第(三)款第4点提供材料;若为自然人股东,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身的无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等。
6.区担保公司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
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在银行贷款即将到期20日前向区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对应资料。
(二)审核、审批
区担保公司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对象及条件、申请额度和提供的资料,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完整性审核。
针对区担保公司在保企业的在保贷款(含即将承接的企业贷款),在经评审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予以过桥。
针对区担保公司在保企业的非在保贷款和非在保企业的贷款,由载体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担保公司依次提出审核意见且无异议后报区分管领导审批。
企业单笔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应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的90%。单笔申请金额超过2000万元,由区担保公司提交区领导小组审议。
(三)发放
区担保公司完善相关借款手续、待借款企业将自有资金(获批续贷过桥资金外剩余应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及全部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后,向承贷银行办理转款手续,即向承贷银行指定的借款企业还款账户汇入续贷过桥资金。区担保公司汇入续贷过桥资金与企业归还贷款同步操作,银行续贷放款与企业归还续贷过桥资金同步操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过桥资金的借、用、还工作。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承贷银行应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至协议约定账户。若续贷过桥资金放款前企业不具备续贷条件,立即停止汇款。
第九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续贷过桥资金仅限于借款企业归还银行贷款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企业在未还清上次续贷过桥资金前,不得申请新增续贷过桥资金。
(三)借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5个工作日内免交资金占用费,超过5个工作日的需按续贷过桥资金总额(即区担保公司实际垫资金额)的0.5‰/日收取,借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15天。
(四)企业股东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须对续贷过桥资金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续贷过桥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负责监督管理,区担保公司具体运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审核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及资金额度,严禁弄虚作假,并对企业使用续贷过桥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各载体单位负责实时监督续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如出现续贷过桥资金损失,载体单位需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区担保公司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续贷业务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担保公司要按月向区财政局(区金融局)报送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同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银行对账单及办理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承贷银行承诺续贷后,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区担保公司。期间因无法续贷而产生的续贷过桥资金损失,签订合作协议的承贷银行承担50%,剩余的50%损失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承担;同时取消该银行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资格和享受区政府扶持、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同时上报市政府,建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报其上级行,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若续贷过桥资金借出后,因银行监管不到位或转款不及时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产生损失,由承贷银行全额承担。续贷过桥资金发生损失后,由区担保公司会同承贷银行共同负责追偿,追回的损失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按原承担比例返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正常运转,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每年按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总额的0.3‰给予区担保公司业务费用补助。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审批表
2.银行承贷承诺函
3.企业续贷过桥承诺函
4.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协议
5.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借款协议
附件1:
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审批表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金额(大写) |
|
||
载体单位 审核意见 |
单 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核意见 |
单 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担保公司 审核意见 |
单 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区长 审批意见 |
|
附件2:
银行承贷承诺函
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兹有我行客户 向贵公司提出续贷过桥资金借款申请,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期限 天,用于归还于 年 月 日到期的 行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我行承诺予以该公司承贷,额度 万元,并在到期贷款归还后5个工作日内办完承贷放款工作,将承贷款直接汇入贵公司续贷过桥资金账户内。
特此承诺。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续贷过桥承诺函
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我司就续贷过桥资金转借、用、还等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以公司全部资产作为本次借款的还款保证;
二、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只用作我公司续贷;
三、保证在收到续贷过桥资金后,立即归还银行到期贷款;
四、保证在收到银行承贷款时,立即归还续贷过桥资金;同意承贷银行直接扣划向我司发放的银行承贷款,用于归还续贷过桥资金。
五、同意接受贵司、承贷银行对我司还贷账户进行监管。
法人代表(签字):
公 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协议编号:
芜湖市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
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服务芜湖市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续贷问题,确保续贷过桥资金的安全有效运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鉴证下,经友好协商,就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范围
1.1用于甲方向符合《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且乙方同意续贷的借款人发放借款。
1.2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在乙方开设的账户内资金优先调拨。
第二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要求
2.1续贷过桥资金使用额度
借款人单笔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含),超过2000万元的,甲方需提供区续贷过桥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批资料。单笔续贷过桥资金总额不超过应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的90%。
借款人在未还清上次续贷过桥资金前,不得申请新增续贷过桥资金。
2.2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期限
甲方在完成相关借款手续后,乙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完成续贷过桥资金的借、用、还手续,最长不超过15天(含)。超过使用期限的,即认定为续贷过桥资金损失。
2.3续贷过桥资金的借出和归还
甲方与借款人完善相关借款手续后向乙方指定的借款人还款账户汇入续贷过桥资金。甲方汇入续贷过桥资金与借款人归还贷款当日同步操作,乙方续贷放款与借款人归还续贷过桥资金同步操作。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按照政策规定,乙方应将续贷款项直接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内。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有权随时向乙方查询账户的资金使用状况。
3.1.2若续贷过桥资金借出前因乙方或借款人原因造成不符合《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停止借出续贷过桥资金。
3.1.3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借出的续贷过桥资金进行监督,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其他可能对续贷过桥资金造成损失的行为时,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3.1.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使用资金,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凭证和资料。
3.2.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按照本协议规定,乙方有权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行使监督权,发现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时,有权对相关指令不予执行,并将情形通知甲方。
4.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将账户资金的运行情况书面反馈。
4.2.2配合甲方完成账户资金的保值增值。
4.2.3 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账户资金,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动用或处分账户资金。
4.2.4乙方承诺续贷后,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并将续贷资金同步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
4.2.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乙方承诺续贷后,并在本合作协议履行期内,因无法续贷而产生的续贷过桥资金损失,乙方承担50%,并于认定为损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损失资金全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内,同时取消乙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资格和享受市政府扶持、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上报市政府,根据《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报其上级行,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
5.2续贷过桥资金借出后,因乙方监管不到位或转款不及时等行为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产生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并于认定为损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损失资金全额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内,同时取消乙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资格和享受市政府扶持、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上报市政府,根据《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报其上级行,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
5.3乙方如未按上述条款约定时间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提起诉讼,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
第六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6.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 本协议自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至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关于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继续遵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6.4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5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执壹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用于《芜湖市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鉴证方:
芜湖市鸠江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附件5:
协议编号:
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
借款协议
甲方: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乙方: (借款企业)
丙方: (承贷银行)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丙方市行(总行)与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的《芜湖市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等文件签订本协议。
一、借款种类: 续贷过桥资金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三、借款用途:甲方根据《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丙方市行(总行)与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的《芜湖市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文件规定,代为乙方归还于 年 月 日到期的 *********银行*****支行 贷款本金(借款合同编号: )。
四、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日。实际借款起始日以甲方汇款凭证日期为准。
五、乙方取得借款前,须结清全部贷款利息。并将其应偿还贷款本金 万元汇入甲方续贷过桥资金账户,甲方按丙方通知,将乙方贷款本金全额汇入丙方指定的乙方还款账户,用于归还第三条款下的贷款。
甲方续贷过桥资金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帐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乙方还款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帐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六、丙方通知甲方将续贷过桥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后,及时办理还贷手续。同时丙方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并将续贷款项人民币 直接转回约定的甲方账户。为保证甲方资金安全,如遇特殊情况,丙方可将续贷资金直接汇入到甲方指定的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帐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丙方保证续贷资金能从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及时转回甲方续贷过桥资金专户。
七、乙方使用续贷过桥资金5个工作日内免交资金占用费,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借款金额的0.5‰/日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由甲方直接从乙方续贷款项中扣收,并将扣收后剩余的续贷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内。
乙方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帐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八、甲、丙双方有权检查乙方贷款使用及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情况。乙方应及时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信息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九、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存放和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归还续贷过桥资金。乙方应按借款总额的0.5‰/日支付资金占用费,同时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2.乙方不按规定时限足额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从乙方的任一账户下代为扣款归还,并向乙方进行追偿,乙方股东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须对续贷过桥资金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3.甲、丙双方的相关违约约定按《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暂行管理办法》、丙方市行(总行)与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的《芜湖市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等文件的相关条款执行。
十、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丙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用于《鸠江区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借款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 (盖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