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鸠江区关于公开征求《鸠江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信息来源:鸠江区数管局 征集时间:2023-02-15 00:002023-03-16 00:00 征集状态: 已截止
  • 征集公告
  • 我要留言
  • 留言选登
  • 征集结果
  • 相关政策

为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我局结合我区实际草拟了《鸠江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3316日前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征集方式:提出意见可通过鸠江区人民政府网站“调查征集”相应主题“我要留言”中留言。

联系单位:鸠江区数管局

联系人:刁海雨

联系电话:0553-5867010

电子邮箱:478217910@qq.com

发表意见

  • *您的姓名:

  • *联系方式:

  • *您的意见:

  • *验证码:

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政策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鸠江区数管局通过鸠江区政府网站、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鸠江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稿,于2023215日至31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的意见反馈。

网友意见

相关政策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为加强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号)及《鸠江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及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2022年3月10日,区数管局通过易政网平台征求了区直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后。后报分管副区长进行了审阅。

三、主要内容

扶持政策由总则,职责分工,统筹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立项,项目建设管理,项目验收管理,运行维护管理,资产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十个部分组成。

四、其他说明

会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发文。

 

  

鸠江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推进集约节约建设、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发〔201957《安徽省数字安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数安20222及《鸠江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含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基建资金等,下同)建设、运维、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的项目统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系统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建设、运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运用数字化平台化思维,优化决策程序,加强资源整合立项审批、资金预算、竣工验收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数据资源管理发改委、财政局、区审计局、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区国家保密局)下称“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数据资源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对全区信息化项目立项编制及设计方案提出初步意见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数据共享、应用推广等工作方面加强技术指导

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按职责对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有关网络安全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鸠江公安分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局负责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监督检查。

区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批(其中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

档案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档案的指导、监督。

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指导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涉密等级确定和保密管理。

审计局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需求提出、资金使用、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资产管理等。

第七条  落实全项目论证评审机制,未经信息化专家论证评审、验收的项目,不予立项审批、验收通过,不予安排、支付相关资金。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市“城市大脑”数据赋能中枢开展集约节约建设和运维。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托建设的,要经专业评审、从严审核,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批。鼓励项目建设创新引领,推动“一地创新、各地复用”。

  统筹年度计划

第九条  实行政务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管理。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下半年根据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通知要求,征集区直各部门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自身需求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并提交《鸠江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初步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依托市信息化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建设初步方案进行论证及审查,论证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论证及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必要性是否充分,是否有上级建设要求,是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

(二)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共建共享要求,数据资源共享使用是否充分;

(三)项目应用场景设计是否明确,是否向基层单位延伸;

(四)项目技术路线设计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具备,安全保障设计是否完善;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投资概算是否科学合理;

(六)涉及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或业务协同的是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符合审查标准的纳入下一年度计划,连续两次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同一年度内不得再次申报。

经专家论证及审查通过后,纳入项目(场景)库,按排序拟订区级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等相似的项目不得拆分申报。

第十条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编制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汇总,经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后方可按程序批准实施。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乡镇(街道)不得独立建设政务信息化项目,场景创新应用等建设需求应纳入区统筹。

第十  未纳入级年度计划的项目因上级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确需增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与相关部门会商同意,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确需增补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论证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区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增补项目,需经省、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取消的,报区政府批准后按变更程序办理,并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报备。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计划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  已由省、市级统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区级不再重复建设。

四章  项目审批和立项

第十  对已纳入下一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详细方案。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托市信息化专家库,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详细方案进行论证,论证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据初审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方案审核意见书面反馈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在个月内提交修改后项目建设方案,报区数据资源管理局确认,由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报送至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对于已经纳入级年度计划的项目(国家、省已经正式出台项目方案的除外),应当规范编制项目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目标、细化建设内容和规模、功能应用、数据共享、安全保障、运维服务、经费预算明细及绩效目标等其中新建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预算比例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报批手续和全过程管理;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  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项目的审查报告应当包括对数据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纳入芜湖市数据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归集和共享数据资源。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和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与特定部门共享,或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数据资源目录是审批相关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项目审批过程中对各单位数据共享的需求,以及项目建成后可共享至各单位的数据,以目录的形式呈现;项目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十九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开展跨部门建设方案设计,履行决策、报批等程序。方案应确定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资源目录,确保各单位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资源、政务云服务资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础资源,在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上集约化建设。可以通过共享获取数据资源的,原则上不应重复采集,相关项目不重复建设。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类项目应由鸠江公安分局统筹全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结合全省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资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按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项目采购内容含有大量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终端办公设备的,应合理分包采购,按办公设备采购程序执行,不视为信息化项目。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报批阶段要对产品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二十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实施效果等。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二十六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原则上不允许追加项目建设资金。

二十七  省级和市、级协同建设的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资金。级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十八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建设实施。如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减少及更换数额绝对值累计)不超过概算总投资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调整,同时向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一)根据上级政府的部署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方案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项目验收管理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向数据资源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数据资源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安全可靠、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将验收资料提交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视情况抽查验收费用均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开展验收前,项目的数据共享情况需经数据资源管理局确认,未经确认的,不组织验收,不安排运维经费。运维类项目可根据实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成项目方案审定稿、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的建设内容,且符合项目建设目标;

(二)项目的功能、性能等指标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三)完成项目试运行,投资金额100万元(含)以上项目,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个月;

(四)项目的数据归集共享情况已经数据资源管理局确认;

(五)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齐全,验收资料原则上包括项目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监理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审查合格证》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六)如项目发生变更,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变更论证,并通过的;

(七)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  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三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建设后评价工作。

三十五  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项目建设单位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如果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政府,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不符合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得进行验收,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运行维护管理

三十六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之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项目承建单位根据合同要求,履行软硬件运行维护职责。免费维护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2年。

三十七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维工作应与全省一体化数据基础平台和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芜湖市数据共享平台、皖事通办等公共基础平台的运维管理工作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资产管理

三十八  项目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数据资产

(一)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运行购置的网络设备、IT设备、特种设备及工具等

(二)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及其衍生信息系统、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转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等

(三)数据资产主要包括: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采集、生产、加工、使用、管理的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数据等。

  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数据资产所有权归属鸠江区人民政府。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资产归属。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监督管理

第四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审计等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  委网信办、财政局、档案局、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数据资源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安全保密、建设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密码应用、是否符合国家、省及区有关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发现违反国家、省及区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建设计划或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  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高效。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绩效评价,数据资源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及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附则

四十五  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建设项目中包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投资供有关部门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通用类信息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十六  本办法由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