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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负责对辖区区属以下各部门、区境内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规划等工作。
三、 协调处理区属各部门、各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等日常工作。
四、 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污染防治、污染源调查等工作。
五、 负责本辖区内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处理。
六、 监督检查本辖区所属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环境监理工作。
七、 负责对辖区内区属企业和“三产”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八、 参与市环保局监督检查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生态农业建设及对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九、 做好区人大、区政协有关环境保护议案、提案和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
十、 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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