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7、2018年度年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规定,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并在辖区市监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逾期我局将依法作吊销处理。
附件:鸠江区2017年度、2018年度连续二年未年报企业名单(有限公司).doc
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日